为规范嘉兴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嘉兴市各级政府对按照规范程序申报,并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行后转贷获得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行借、用、管、还全周期管理。各级政府按照“协同配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闭环管理”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如期实现项目收益,确保债券按期还本付息,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项目储备,做好发行准备 (一)储备项目征集。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采用定期申报与日常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征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任务等情况,积极申报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储备项目。 (二)项目入库初选。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手续,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出具的批复文件,初选出可能符合专项债券条件的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筛选。 (三)储备项目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使用专项债券要求,且相关材料齐全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日常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补录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过程中,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相关项目不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应及时清理出库。 (四)平衡方案编制。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和事前绩效评估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发行项目筛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水平和债务风险情况,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立足嘉兴实际、符合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前期工作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发行库,优先考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的项目。 (六)项目审核上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发行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事前绩效评估等材料进行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审核后拟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中期财政规划等提出拟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及债券需求,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债券项目库。 (七)项目发行准备。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严格对应上报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相关表格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准备。 三、规范债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明确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搞“形象工程”。 (二)强化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券发行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单位(不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开立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债券资金的接收与支付、项目收入的归集和债券本息偿还,并将开户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一个单位使用多个专项债券的,应按照每个债券项目分户核算。选择开户银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方案,并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进行筛选。 (四)债券收支报备。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每月7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合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及其他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及时更新债务管理系统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定期统计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阶段发生资金使用计划的重大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并形成项目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五)配套融资监管。对符合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要求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配套融资监管账户,对项目收入进行分账核算管理。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六)按时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应当将债券项目产生的对应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债券还本付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每年省级财政下发的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将资金缴入省级国库。因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导致专项债券到期需要续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债券到期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申请。 (七)定期公开披露。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并督促和指导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公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债券存续期内,若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就变化原因及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详细汇报,并提出补救措施,经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四、强化资产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一)资产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项目单位应做好资产日常统计工作,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产动态监控。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归本级政府所有,项目收益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项目单位不得将项目资产与单位自有资产混同。 (二)资产运营。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担保。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切实提高项目运营水平,严格控制项目运营成本,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 (三)定期评估。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对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项目单位应当形成专项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 五、加强绩效监督,提升债券效能 (一)绩效监督原则。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周期管理,事前开展绩效评估,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事前绩效评估。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申请专项债券前,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绩效目标,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将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申请专项债券的前置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绩效跟踪监测。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四)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督查考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问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联合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债券全周期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收益、还本付息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长期滞留债券资金等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债券资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责任。债券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券政策的宣传与解读,指导债券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收益归集等相关工作,将专项债券的举借、还本、付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牵头组织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梳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更新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督促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债券发行种类,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为收费公路、污水处理、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类型专项债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债券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债券。 (四)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收益上缴、还本付息、资产管理、建设运营、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五)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安排对专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全周期进行审计,关注债券资金申报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平衡收入的真实性,重点检查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制度是否有效、能否得到落实,揭示债券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六)国资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运营的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的考核体系。 七、其他事项 (一)不同类型的专项债券项目应同时遵照对应的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的,项目主管部门为实际管理的同级人民政府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