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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6234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1-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3〕1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3–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1-16 10: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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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治堵工作,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部门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规范社会单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收费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收费行为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求关系,制定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道路泊位高于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分区定价、分时计价,实行级差价格,并把计时收费与按次收费结合起来。

  四、定价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停车场;

  4.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停车场;

  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6.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鼓励将ETC无感支付等新型手段应用于停放服务收费。

  (三)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社区向社会免费错时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五、计费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区分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和交通拥堵状况实行计时收费、按次收费、包月收费三种计费方式(具体详见《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收费区域。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将市区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区域:

  1.一类区域:东至长水塘市河,南至长埭路,西至海昌路,北至西山路、北关桥路为合围圈的封闭区域;东至九虎路,南至江南大道,西至丁国师桥港,北至钱江路为合围圈的封闭区域;洛隆路(海宁大道至文苑路段)。

  2.二类区域:东至524国道,南至洛溪河,西至海涛路、硖仲路、双联路、海宁大道,北至盐湖线为合围圈的除一类区域外的封闭区域。

  3.其他区域:除一类、二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以外各镇(街道)、度假区由属地政府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划定停车收费区域类型、范围。

  所有界别道路上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统一按高一级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二)免费时长。机动车进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一类区域(除交通场站、公立医院停车场、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外)半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二类及其他区域、交通场站停车场45分钟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实行1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实际停车计费时间。车辆完成一次计费后重新进入车位的,按上述计费方式重新计算。

  (三)计时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所,计时从进入该场所开始计,计费时间尾数取舍方式为: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但在1小时以内(含本数)的,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实际停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超1小时部分以半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尾数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本数)的,以半小时计;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半小时的,以1小时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地面停车场、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实行白天收费、夜间免费。室内/地下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

  一类区域北京时间9:00(含)-次日9:00为一个计费周期。二类区域、其他区域、交通场站、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北京时间8:00(含)-次日8:00为一个计费周期。公立医院停车场北京时间7:00(含)-次日7:00为一个计费周期。

  在一个计费周期内,机动车在计时收费时间段内进入停车场所,停放收费超过最高限额的,一律按最高限额计收。

  (四)包月收费。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机动车车主需要占用周边区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的,可凭有效证明向管理运营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该车辆的停车服务实行包月收费。

  六、优惠措施

  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在停放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时,驾驶员须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进行充电停车期间,一个自然日(北京时间0:00(含)-次日0:00)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鼓励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优惠措施。

  公立医院、体育文化场馆、景区、交通场站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优惠、减免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七、收费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办理手续的,在实施收费前30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24小时客服电话、“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对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其他说明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可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设立、类别、区域和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域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23年2月4日起实施。原海政发〔2017〕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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