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指成员单位: 现将《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及管理使用,提高全市应急救援救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 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宁市级常用重要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镇村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等办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包括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所有物资。 三、所有应急物资原则上仅用于应急抢险、防汛抗旱和培训、演练、训练、应急处置等,确保做到专物专用,不得用于赢 利性活动或建设工程项目。 四、应急物资管理使用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救灾物资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急物资实行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及安全防范等制度。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必须做到凭证齐全,账 物相符,手续完善,专账核算。 六、应急物资设备标明规格品牌型号、数量、采购时间等,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 七、应急物资中的机电设备,如排水泵、发电机、配电箱、移动式照明灯组、油锯等需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试车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存在故障的设备做到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八、应急物资仓库及其设施必须稳固坚实,具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严禁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入库,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仓库。 九、应急物资仓库应当设立应急通道标志,确保道路畅通,物资快速调运。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十、加强对仓库及物资的定期检查,开展非汛期每月一次盘库,汛期或抢险救灾时每半个月的巡查盘库机制,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等抢险救灾应急物资轮换制度,对损坏物资进行维修,如损坏较多或无法维修,按照相关报废程序和储备标准进行销毁、报废和更新补库。 十一、应急物资调拨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原则。管理员应对出借的物资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借用人按时或提前归还,提升物资使用效率。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归还的物资,要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十二、物资使用完归还时,借用单位应将物资统一整理、清洗,确保无遗失、无损毁。管理员清点完毕后放回原位。遗失或损毁的设备应由借用单位购买相应价位的全新设备进行赔偿。 十三、损毁无法使用或已经达到物资储备年限的物资应出具报废物资清单,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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