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26/2023-6235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科室: 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23-01-16 14:46
来  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进入老年模式
关于印发《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指成员单位

现将《海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1024


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及管理使用,提高全市应急救援救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 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宁市级常用重要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镇村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等办法标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包括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所有物资。

三、所有应急物资原则上仅用于应急抢险、防汛抗旱和培训、演练、训练、应急处置等,确保做到专物专用,不得用于赢 利性活动或建设工程项目。

四、应急物资管理使用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救灾物资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急物资实行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及安全防范等制度。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必须做到凭证齐全,账 物相符,手续完善,专账核算。

六、应急物资设备标明规格品牌型号、数量、采购时间等,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

七、应急物资中的机电设备,如排水泵、发电机、配电箱、移动式照明灯组、油锯等需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试车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存在故障的设备做到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八、应急物资仓库及其设施必须稳固坚实,具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严禁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入库,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仓库。

九、应急物资仓库应当设立应急通道标志,确保道路畅通,物资快速调运。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十、加强对仓库及物资的定期检查,开展非汛期每月一次盘库,汛期或抢险救灾时每半个月的巡查盘库机制,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等抢险救灾应急物资轮换制度,对损坏物资进行维修,如损坏较多或无法维修,按照相关报废程序和储备标准进行销毁、报废和更新补库。

十一、应急物资调拨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原则。管理员应对出借的物资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借用人按时或提前归还,提升物资使用效率。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归还的物资,要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十二、物资使用完归还时,借用单位应将物资统一整理、清洗,确保无遗失、无损毁。管理员清点完毕后放回原位。遗失或损毁的设备应由借用单位购买相应价位的全新设备进行赔偿。

十三、损毁无法使用或已经达到物资储备年限的物资应出具报废物资清单,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1024日印发

 







分享到:
意见征集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