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6247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1-0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2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1-19 16:38:31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集群,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用地类型

  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用地)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等领域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M0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一)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二)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配套宿舍、食堂、小型商业(不得沿城市道路布置)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三)M0用地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M0”、“工改M0”。

  1.新增M0。

  采用招拍挂、“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原则上地块用地面积不小于20亩,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鼓励弹性年限出让和“先租后让”供地。

  2.工改M0。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用地改造成M0用地,分为净地工改和带建筑工改二种类型。企业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取得。原则上地块用地面积不小于15亩,改造后须符合M0相关准入指标要求。

  二、加强用地规划管理

  (四)用地布局。按照“功能复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做好M0用地布局,M0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我市主要布局于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尖山新区(黄湾镇)、长安镇(高新区)、马桥街道、鹃湖国际科技城等重大发展平台和国道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规划点详见附件1)。用地主要位于:

  1.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智慧港、双宏路两侧区块、湖盐公路南侧、洪合南路东侧区块和慕容城北侧区块。谷水路南侧、海宁大道西侧。

  2.尖山新区(黄湾镇)富江路北侧区块、杭州湾大道区块和江南总部区块。

  3.长安镇(高新区)文海北路两侧和栋梁路之间区块、肖王工业园区。

  4.马桥街道海宁大道沿线和红旗路北侧区块、海昌路西侧和红旗路南侧区块。

  5.鹃湖国际科技城鹃湖东侧、G524国道沿线、长山河南和海州路沿线区块。

  6.许村镇前进村杭海创智产业园、G525国道南侧、宝武物流区块、数字新城区块。

  7.斜桥镇轨道交通站点附近。

  8.盐官镇盐官下河东、潮涌路北侧区域。

  (五)技术指标。科学确定M0用地指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2,不高于5.0,建筑密度不超过45%,绿地率不少于15%,除用于生产的厂房、车间、仓库外,其他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照商业、商务建筑标准配置,且70%机动车位需设置于地下(其中工改M060%机动车位需设置于地下)。建筑立面、风格、结构及消防应按照公共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六)用地兼容。M0用地主要为工业用地兼容服务型配套用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核增前)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宿舍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新型产业用地的建筑形态应区分于常规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建设标准,提升城市形象。

  三、优化完善项目准入

  (七)准入产业。

  根据海宁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M0用地项目的产业主要集中在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行业大类。

  (八)准入标准。

  新增M0和净地工改M0项目应严格按照《海宁市M0用地M0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2)要求的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进行准入;带建筑工改项目原则上按照标准要求准入,确有调整指标必要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调整。

  (九)实施主体。

  1.新增M0实施企业应为具备相应研发机构(平台)的链主企业,总投资不少于2亿元;

  2.工改M0实施企业需为上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且具备相应的研发机构(平台);

  3.符合布点范围要求的其他因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相关市场主体。

  四、规范准入流程

  (十)新增M0。

  1.拟新增M0企业向属地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设计方案等。

  2.属地政府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可行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经信局进行初审。

  3.参照工业投资项目进行准入,准入通过后,进入土地供应流程。

  (十一)工改M0。

  工改M0分为净地工改M0和带建筑工改M0。净地工改M0准入流程参照新增M0执行;带建筑工改M0按以下流程操作:

  1.拟工改M0企业向属地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等。

  2.属地政府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地块是否具备改造条件进行初审,初步符合要求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其是否具备改造条件,符合改造条件的由企业进一步提交设计方案。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设计方案组织召开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方案评审通过后,参照工业投资项目进入准入流程。

  五、强化土地供应管理

  (十二)地价管理。根据M0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M0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2.0倍修正后确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必须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准入条件且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用途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十三)M0用地纳入工业用地网上交易报名资格审查范围。

  六、规范分割转让

  M0用地原则上要求用地单位全部自持,确有必要分割转让的,需在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经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会审同意,方可进行分割转让,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十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持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60%,产业用房原则上按幢按层分割,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转让,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配套用房原则上按幢按层分割,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十五)分割转让项目须符合该地块主导产业及其产业链上企业,仅限于产业及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中试、检测等环节企业。

  (十六)分割转让对象需为规上企业,且实施项目需符合M0用地相关准入指标。未达到规上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予分割转让。

  (十七)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自完成首次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转让。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创新型产业项目与一般工业项目一样,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属地政府(招商主体)必须与受让方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方面的内容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十九)强化租赁项目准入。对入驻M0用地的租赁项目需经属地政府准入,项目须符合准入标准,注重全产业链培育,确保M0用地发展质量。

  (二十)建立专业管理机构。M0用地内存在租赁与分割转让情况的,需按照小微园管理模式,建立第三方专业运维管理机构对园区内企业实施管理,压实安全责任、管理责任,全面负责M0用地上的安全生产和运营管理。

  八、规范产权登记

  (二十一)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M0用地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为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M0用地。

  涉及产业准入、用地布局调整的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涉及分割转让事宜上报市准入会议确定。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22〕73号)、《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21〕42号)同步废止。


  附件:1.海宁市创新产业用地(M0)分布图(2022版)

     2.海宁市M0用地项目准入标准(2022版)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