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嘉政发〔2018〕19号)的有关要求,为持续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亩产论英雄”“科技论英雄”“绿色论英雄”和“融合论英雄”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打造“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示范表率。
二、进一步完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租赁企业并入宗地企业评价;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微企业园(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二)评价指标及得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亩产指标60分:
①亩均税收40分;
②亩均增加值15分;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
(2)科技指标15分:
①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6分,按行业排名给予分档计分:对排名前15%(含)、排名前15%-40%(含)、排名后30%-60%、排名末30%(含)的分别计6分、4分、2分、0分;
②人才当量密度4分;
③研发机构建设2分: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2分,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或研发、技术研究院1分;
④创新培育主体2分: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新认定除外)2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分;
⑤发明专利1分:拥有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数量6个及以上1分,数量1-5个0.5分。
(3)绿色指标15分:
①单位能耗增加值8分;
②单位排放增加值2分;
③单位碳排放增加值5分。
(4)融合指标10分:
①亩均技改强度4.5分;
②人才项目2分:国家级领军人才2分、省级领军人才1分;
③上市股改1.5分:上市1.5分、挂牌1分、对接资本市场股改0.5分、规范性股改0.3分、新设股份或一般性股改0.2分;
④示范企业和重点项目1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1分,当年度新增省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1分;
⑤质量品牌1分: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浙江省“老字号”称号的企业1分,获得嘉兴市(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0.5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亩均税收50分;
(2)亩均销售20分;
(3)单位电耗税收20分;
(4)融合发展10分,具体分为:
①当年度完成技改投资(统计口径)5000万元2分,3000-5000万元1.5分,1500-3000万元1分,800-1500万元0.5分;
②研发机构建设2分: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2分,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或研发、技术研究院1分;
③创新培育主体1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新认定除外)1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0.5分;
④发明专利1分:拥有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数量6个及以上1分,数量1-5个0.5分;
⑤上市股改1分:上市(挂牌)1分、资本市场股改0.5分、规范性股改0.3分、新设股份或一般性股改0.2分;
⑥人才项目1分:国家级人才1分、省级领军人才0.5分;
⑦示范企业和重点项目1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1分,当年度新增省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1分;
⑧质量品牌1分: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浙江省“老字号”称号的企业1分,获得嘉兴市(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0.5分。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60分,同比增幅40分。
4.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55分、亩均销售45分。
同一评价内容有多个得分点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三)计算方式。
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
(四)类别设置。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二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时尚产业(皮革、经编、家纺、纺织及纺织服装服饰)、新兴产业(装备制造、数字经济)、其他产业(橡塑、印染、其他)三大类九小类进行排序,在行业小类中分成A、B、C、D四类。
1.分类比例。
(1)A类为重点扶持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30%(含)、其余各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企业;规模以下装备制造、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5%(含)以内的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30%-75%(含)、印染行业内排名前20%-50%(含)、其余各行业内排名前20%-75%(含)的企业;规模以下装备制造、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5%-45%(含)、其余各行业排名前45%(含)的企业。
(3)C类为整治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印染行业内排名后25%-50%、其余各行业内排名后5%-25%之间的企业;规模以下各行业排名后8%-55%之间的企业。
(4)D类为落后淘汰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印染行业内末25%(含)、其余各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企业;规模以下各行业排名末8%(含)的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结构调整需要,对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列入“低散乱”整治,需关停腾退的工业企业。
2.调整规则。
(1)扶持。对新供地建成的新办企业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原则上当评价结果达到B类时纳入评价,未达到B类列暂不评价;2013年起重复入规的不再享受;明确从2023年起对2022年度评价时取消“小升规”企业保护)、省政府明确保护传承发展的丝绸产业企业,可列暂不评价类;当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分类符合条件时可在原有基础上(除A类)提升一档;亩均税收高于12万元的企业不列D类(高能耗企业除外)。
(2)降级。
①不列A类:亩均税收低于20万元;营业收入利润率均未达到全市平均和行业平均(按行业中类)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异常、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的企业。
②不列B类及以上。亩均税收低于8万元(明确从2023年起对2022年度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不列B类及以上,2024年起对2023年度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下不列B类及以上);营业收入利润率为负的规上企业;土地面积1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上平均的规下企业。
③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受到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含)以上或企业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度没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D类)下降一档。
④直接列D类。1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企业;存在承租企业投资项目未办理环评、能评等合法审批手续或未依法依规进行安评的企业。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各责任部门认定。
(五)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1.评价结果申诉。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后,给予调整。
2.差别化措施调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分割转让等提升改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三、落实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正向激励机制。
1.差别化税收政策。按照上级规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其中暂不评价企业分类享受税收政策,暨新供地建设项目建设期内企业按照暂不评价评级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其余企业按照暂不评价(其他)评级均不享受。
2.亩均领跑政策。筛选每个行业规上A类企业的前10名(不足10家按实际数量确定,存在拟腾退或有负面影响的企业不予纳入,由后位企业上升替补)确定为工业“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名单,并对名单内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奖励。
(二)反向倒逼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拟对D类企业分类执行差别化措施,即2022年评价2021年度亩均效益,只评价不执行水、电差别化措施;2022年暂不执行差别化排污权加价政策,对于有环保违法处罚的不享受差别化排污权加价政策。对于列入腾退名单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继续执行以下措施。
1.差别化用能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价格加价0.3元/千瓦时,对连续两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加价0.4元/千瓦时,并禁止其参与每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时,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对超额用能的企业,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2.差别化用水机制。在对工业企业实施用水量超计划累计加价办法外,对医药、化工、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同时,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在差别化水价基础上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3.差别化排污机制。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D类企业执行4倍基准价的排污权加价政策。按照上级减排任务或环境治理要求,每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行业基准减排削减任务比例,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扣减。
4.差别化财政奖励政策。亩均综合评价与财政资金分配实行紧密衔接,评价结果是企业差别化享受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财政奖励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因素,具体差别化措施根据每年市政府会议审议确定。
具体差别化政策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完善。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根据海宁市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化结果运用。强化正向激励,遴选“亩均论英雄”优秀企业作为亩均领跑者予以公布,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支持。强化区域激励约束,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原则,建立年度资源要素分配与属地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正确看待、积极配合支持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对科学运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涌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五、其他
(一)企业的分类周期以综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二)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原有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由市府办会同市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