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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23-0008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海宁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 综合科
名  称: 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生成日期: 2023-01-06 15:48
来  源: 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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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2.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4.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5.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③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

2.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中央

3.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中央

4.土地闲置费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中央

5.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中央

▲■

住建

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海发改价〔2007〕177号

中央


7.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2.工业污水:化工、印染行业、电镀、造纸、制革前道行业分档计价;一般工业2.2元/立方米。3.非工业污水:商业服务、基建、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1.9元/立方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8元/立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

中央


水利

8.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水财〔2020〕5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水资〔2021〕6号、浙政办发〔2022〕8号

中央


9.水土保持补偿费

1元/平方米(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2022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海发改价〔2014〕400号、浙政办发〔2022〕8号

中央


人防

10.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镇1300元/平方米。2022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浙价费〔2016〕211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2〕8号

中央

法院

11.诉讼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中央


农业农村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2008〕169号

中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发改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有效文件或发改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3.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2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2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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