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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8014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0-1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82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16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0-25 0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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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地下管线测绘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地下管线测绘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海宁市地下管线测绘更新管理办法


  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市地下管线建设情况,建立常态化管线竣工测量和数据更新机制,为全市地下管线精细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数据更新工作。

  (二)实施原则。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数据更新工作,应按照统筹组织、分工协作、分级实施、共同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施。

  二、职责分工

  市城镇管线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市地下管线常态化测绘和数据更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线测绘单位和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以及管线建设工程的验线管理和规划核实,承担全市地下管线数据接边、成果质检入库、数据更新维护、补充调查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归档保存,以及涉路涉绿项目的修复核实、常态化测绘、数据更新等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更新等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涉路涉绿涉河等委托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

  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管理,配合测绘单位做好竣工测量,并对管线测绘成果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负责管线工程的建设协调、委托竣工测量以及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测绘单位负责坐标放线、竣工测量、数据接边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测绘成果汇交。

  三、常态化测绘管理

  (一)标准与规范。

  地下管线测绘工作应严格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文件补充规定》、《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建设规范》、《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质量检查检验规范》等相关地下管线测绘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二)测绘委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下管线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量。相关测绘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未组织竣工测量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三)测绘内容。

  地下管线常态化测绘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埋设于海宁市域范围道路、公共绿化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地下管线属性信息调查、地下管线竣工图和成果表编绘、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等。

  (四)测绘要求。

  施工中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跟踪施工进度,在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实地测绘各种地下管线特征点(起始点、交叉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点、变坡点及新旧管线衔接点等)以及地下管线附属物(检修井、阀门、流量箱等)的平面坐标、高程、材质、管径、建设年代等基本属性信息。

  给水、燃气、污水压力管等封闭型压力类管线敷设采用非金属材质的,应落实示踪线埋设,便于竣工测量。采用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大埋深管线宜在管道施工中采用陀螺仪完成竣工测量。

  (五)测量成果确认。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测量完成后,按照管线类别向管线权属单位申请管线属性成果确认,并移交竣工测量数据、报告等成果。管线权属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线属性的准确性、完整性确认工作,并出具管线属性成果确认意见。对竣工测量成果有异议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测绘。

  (六)相关责任。

  测绘单位、权属单位应对管线建设工程的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终身负责。

  四、数据动态更新管理

  (一)数据更新目的。

  数据更新是将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或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形成的管线敷设数据进行整理,对数据库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新,以全面掌握管线敷设数据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保持管线敷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原有数据获取方式。

  地下管线相关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施工范围外扩20米地下管线数据库和成果图,并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信息保密相关规定。地下管线数据库和成果图应以线下方式获取,并作为施工设计图、施工准备以及竣工测量成果与工程周边管线接边的依据。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应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高程、材质、管径、建设年代等基本属性信息,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成果提交。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地下管线属性成果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与道路、人防、公园、轨交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汇交内容包括:地下管线竣工图、元数据表、综合管线数据库。成果资料包括:文件、图件、数据库。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应以光盘等可靠的形式交付。

  (四)质检入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检查。若成果不满足质检入库标准要求的,测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入库检查意见整改,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汇交成果。竣工测量成果质检入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检单位,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五)补充调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每年检查地下管线数据汇交质量或现势性情况。对数据缺失或现势性不能满足要求的数据开展管线敷设补充调查。

  五、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视频等)。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六、安全共享

  (一)共享要求。

  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地下管线数据在线或离线方式共享应用。对于在线共享的,应当对地下管线数据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对于离线共享的,按照数据相关业务部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数据安全可控。

  (二)共享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七、综合考评

  (一)考评对象及内容。

  市城镇管线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权属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服务与统筹管理,并建立年度考评机制,对常态化测绘、数据汇交、档案移交、安全共享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二)考评标准。

  各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及时按照管线类别开展管线属性成果确认的,定期予以通报。对连续三次不能满足质检入库标准要求的,定期予以不良信息披露。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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