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 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指令相关派出所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市公安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采集弃婴的血样,公安派出所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照料。市公安局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 市公安局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待嘉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完成全部DNA检验、信息入库并出具比对结果后,对未比中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派出所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附件3),送临时照料弃婴的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打拐库DNA信息库比中的弃婴,市公安局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确认找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及时变更全国打拐DNA信息库中该名弃婴状态,并协助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合该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弃婴接回。 三、做好弃婴安置和抚育工作 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市公安局移送的临时照料的弃婴,要及时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60日后,仍未查找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填写《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附件4),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等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同意,办理弃婴正式进入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手续。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做好弃婴抚育工作,杜绝虚假入院安置、虚假家庭寄养等现象发生。 四、做好户口登记工作 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在弃婴正式入院之日起30日内,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和市民政局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该弃婴的户口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办理该弃婴的户口登记,落户在市儿童福利院集体户。 五、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按照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结合弃婴日常体检报告和成长发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年满8周岁以上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市民政局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及时向社会发布征集收养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0日。履行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程序,查验《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等材料,按照《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福〔2021〕62号)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评估,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得出具虚假手续,不得违规协助相关人员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等手续。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送养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收养登记和户口迁移等工作,不得为实际未在院生活的弃婴空挂户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规范建立业务档案 市民政局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号)、《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要求,督促落实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收留抚养弃婴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一人一档,永久保存;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对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一人一档,交由市民政局永久保存。要加强收养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档案信息化要求,加强对照片、音视频等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保存。 七、着力解决当前个人收留社会弃婴的相关问题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我市私自收留弃婴合法安置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动员并由公安派出所协助将弃婴送交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抚育。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按本文件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接收、打拐比对、安置、抚育、户口登记等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要做好公告、查验、评估等工作。对收留人的评估合格后给予办理收养登记证。对评估不合格的收留人取消此次收养资格并向社会发布征集收养申请人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有多位收养申请人,由符合初筛收养条件且收养相关资料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限前三位),获取评估资格。提出收养申请仅当次公告有效。8周岁以下弃婴可由评估合格且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收养(如出现评估分值相同,由心理评估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收养)。8周岁以上弃婴还需征得其本人意愿在评估合格申请人中选择收养人。如收养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评估结果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可申请复核一次),市民政局需组织工作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需由收留人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需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会商会议,主要解决该类家庭的被收留人户籍是否符合非亲落户相关政策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收养相关的重点问题。符合非亲落户相关政策的收留人需持由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卫健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它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5)。收留人凭此通知书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收留人户内办理该弃婴的常住户口登记。非亲落户的弃婴在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中可享受与户籍地儿童同等化待遇政策。 (三)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断完善弃婴(儿童)长效管理机制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办事处)牵头,公安、司法行政、卫健、民政等部门组成的打击和处理私自收留工作机制,统筹多方力量,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加强人口管理和统计,及时发现私自收留现象,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各村(社区)要加强巡查,对所辖区域内公民的私自收留行为要第一时间发现、上报,从源头上遏制遗弃儿童和私自收留的现象。公民私自收留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由市府办牵头,市政法委、市公安、市民政、市司法行政、市财政、市卫健、市教育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安置机制;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履职尽责,依法依规积极主动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相关经费支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确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教育部门要确保非亲落户弃婴在入学就读等相关政策中享受与户籍地儿童同等化待遇。 (三)强化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宣传报道坚持社会宣传与媒体宣传同频共振,采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务公众号、大潮网、海宁日报微信推文等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生父母及监护人的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遗弃儿童和私自收留的现象,提高全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相关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弃婴(儿童)捡拾证明 附件2:临时照料通知书 附件3: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 附件4: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附件5: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附件6:弃婴安置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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