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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8018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9-1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71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0-26 16: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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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海宁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海宁市贯彻〈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实施办法》(海人大〔2023〕1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切实把民生实事项目打造成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民心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立足于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充分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社会效益性。

  (三)建议项目的实施条件应该比较成熟,一般应当“一事一项目”,具有可操作性,一般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实施主体、资金安排;

  (四)在建设周期上,一般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五)在资金安排上,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财力能够承受。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内容及范围:

  主要围绕以下八大方面:

  (一)幼有所育:尊重幼儿个体差异,关注综合发展,创设丰富教育环境,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二)学有所教: 推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教学资源均衡分布,继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校舍安全,升级教学设备,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三)劳有所得:开展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就业引导培训,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各类群体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病有所医: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医疗的有效供给,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快医务工作者职业培训,提高基层医生业务能力,提升医疗水平。精心打造城市公园圈、慢行圈、健身圈,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五)老有所养: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基层养老服务水平,改善老年人的养老条件。

  (六)住有所居: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抓好公共性保障住房建设,实施危旧房改造,改善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

  (七)弱有所扶:完善救助保障制度,稳步提升救助保障水平,提供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社会救助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关爱和帮助。

  (八)行有所畅:提升城乡交通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保障公共交通先行,方便群众出行。

  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业发展项目以及政策、土地、资金等要素年度内未落实的,一般不列入民生实事项目。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主要征集方式:

  (一)社会征集:通过报纸、新媒体、互联网等平台载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

  (二)代表委员征集: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征集。

  (三)部门征集:面向全市各部门(单位)、镇(街道)下发通知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征集程序:

  (一)发布公告: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筛选论证:在征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事项目征集原则和要求,对征集到的项目、代表提出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筛选和整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完善论证后,按照不少于候选项目20%的差额形成初步确定的候选项目。

  (三)征求意见:面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建议。

  (四)审议确定:将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按照不少于票决应选项目20%的差额,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监督管理:

  (一)日常检查。各牵头实施单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每月底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及时在民生实事数字化应用系统中更新。对市人大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于一个月内反馈整改情况。

  (二)组织督导。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场督导、听取汇报、民生实事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目标考核。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民生实事项目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除市人大依法监督外,专门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依法查处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职能部门履职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民生实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视察活动,通报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期执行,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汇报。督查项目实施单位目标任务的落实,通报督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并将项目完成情况、督查结果等纳入年度考核。

  (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范。

  (三)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并落实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好项目报批、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职责,确保项目的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民生实事项目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对省、嘉兴市民生实事项目涉及我市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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