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海宁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村(社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关于规范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嘉农发〔202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个人)出资赞助、捐赠为资金来源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项目。包括村级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按村级集体经济方式建设的社区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镇(街道)、村和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各村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具体工作。 (三)市发改局负责村级服务用房准入和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指导工作、除村级服务用房外依法应当实施立项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工作和村级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工作(“村级抱团”等项目如另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指导工作。 市政务数据办负责指导协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三、建设项目决策程序 (一)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及农村经济发展等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街道)域总体规划或者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相关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政策,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道)职能部门商定提交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式、实施时间、招标方式等内容)。因重大灾害而突发执行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外。 1.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由村班子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执行。 2.涉及新建及改扩建村级服务用房项目,应报市发改局准入后实施。 3.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由村班子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逐级审批签字,经申报后实施,实施结果在社员代表大会通报。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符合“五议两公开”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报批制度,经核准后实施,审批表报镇(街道)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需享受省市县等上级财政补助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五)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由镇(街道)明确牵头部门定期组织各村申报建设计划,村级工程建设原则上应按项目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新增计划外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程序。 (六)因征迁安置等原因,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确需委托属地村实施的项目,镇(街道)应与属地村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委托协议(附决策文件),由属地村根据工程预算、招标文件等内容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要求实施,镇(街道)相关条线部门协助做好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选定按规定执行,限额以下服务项目应通过海宁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定承包人。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 (一)建设项目发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择优确定承包人。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分类组织工程发包和招投标,包括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类、施工类和设备货物类招标活动。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确定承包方,应有2个及以上的承包人参与,以价格竞争为决标条件,并上报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采用年度目录库或者报经镇(街道)审批后自主实施建设的,按《关于规范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嘉农发〔2022〕31号)执行,工程项目施工后的监督、验收、结算须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招标限额以下的,应当进镇(街道)招标采购服务平台招标,镇(街道)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审核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投标人资质、承包方式、工期质量等级,做好招投标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招标限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因项目实际原因需要划分标段招标的,不得因单一标段造价未到招标限额而规避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投标。 (五)按规定应进平台招标的项目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特殊项目确需划分标段发包建设的,应当经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镇(街道)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对标段划分进行指导。 五、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一)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包括质量保证协议书、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缴纳。 (二)合同应当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非固定价的需注明价款的结算办法),履约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限额以下项目签订简易工程合同的,需有廉政条款、安全文明施工条款及质保约定等内容。属可拆卸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三)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人为拆分变更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变更规避审批层级;变更事项须经村班子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变更审批手续按以下执行: 1.工程单项增减5万元(不含)以内的变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 2.工程单项增减5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变更由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3.工程单项增减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补充合同后实施。 4.工程单项增减金额超合同价10%,或累计超30万元的变更,应按一事一议制度,通过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并报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项目涉及超概算的,其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六、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一)各村应当落实专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责项目筹建、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材料验收、资金支付等,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员代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应聘请监理。 (二)工程完工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联合签名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对于未经造价审核的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需有明确的工程量及价格,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本村建设项目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有关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反馈,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镇(街道)纪检部门反映。 (四)镇(街道)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指导,对各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五)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纳入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按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应当先报审后列支,填报《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付款审批单》,票据规范,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工程款支付应当严格按合同标准、期限、工程进度申请拨付,不得提前支付。 (二)5万元(含)以上具备结算审核条件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指合同价或实际结算价)应当在工程完工6个月内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未能结算审核的,提供村验收清单。 (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按结算审核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留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验,并填写复验合格书,复验合格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四)各村应对每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图片等资料及时整理和归档,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书面资料收集整理应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对项目建设情况应及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镇(街道)应指导各村做好“一项一档”存档工作,并开展不定期检查。 八、建设项目数字化管理 (一)实施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一件事”改革,坚持数字化改革成果应用,贯通“潮乡内控”“浙里数字化招标”和“浙农经管”等系统,实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变更管理、质量管理等全流程数字化。 (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合同管理、变更管理、质量管理等在“潮乡内控系统”操作。 (三)村级工程限额以下小型项目招标投标应在“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限额以上项目应在“浙里数字化招标系统”完成招投标流程。 (四)村级工程项目工程款应通过“浙农经管系统”支付。 九、工程建设纪律 (一)村民委员会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委会主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负全面责任。村级班子成员或者其利益相关者不得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二)镇(街道)纪检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管理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严肃查处。 (三)各村对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在招标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情形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和廉政建设等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中的相关公告、公示,应当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及其他信息媒介发布,且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涉及到需要公示的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公示,原始资料留档备查。 特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工程建设、合同变更、竣工验收等可由镇(街道)实施一事一议。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建设管理办法》(海公管办〔2021〕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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