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海宁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7〕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9〕5号)等文件精神,海宁市人民政府对照资源配置、政府保障、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等四方面的全部指标进行自查自评,认为我市已符合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评估要求,决定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现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如有异议,请联系海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72298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