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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7975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9-2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3〕39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3–0008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0-07 0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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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二)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三)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海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海宁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4个,“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

  (四)经自愿申请,可以对已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开展复评,复评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规定,复评的获奖企业(组织)不占用当年度“质量奖”名额。通过复评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另行发文表彰。

  (五)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统计、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二)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三)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2.制订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3.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5.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2.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正廉洁。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2.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3.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

  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5.近3年产品质量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每年由评审办发布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对列入“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和重点科技型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获优先推荐资格。

  四、评审标准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五、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申报企业(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四)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授奖初选对象。

  (五)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授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六、表彰奖励及经费

  (一)获奖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其中:对首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奖金,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组织)颁发证书。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三)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四)获奖企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要求获奖企业(组织)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予公告:

  1.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八、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10月23日起施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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