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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8075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0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87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19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1-16 09: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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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助力城市文明大提升,根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认定标准》、《嘉兴市“幸福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等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宗旨,以创建“设施达标、干净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农贸市场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职能监管、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建立“市场主体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努力提升农贸市场建设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舒适、更放心的购物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农贸市场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的配给率和覆盖率问题,逐步优化完善全市农贸市场布局,构建与城市发展定位相匹配的高品质农贸市场体系。

  (二)提升农贸市场整体品质。充分发挥国有、集体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资金投入,实现建设星级化、服务均等化、管理标准化,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创新农贸市场消费模式。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数字化改革,融合社区服务、邻里中心等功能,探索智慧农贸市场新模式,将农贸市场从传统农产品购物场所转变为现代化消费服务平台,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新名片。

  (四)推进农贸市场绿色发展。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和可重复使用的菜篮子、布袋子。

  三、工作举措

  (一)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海宁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场提升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落实市场举办者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采取定期会商、信息抄告、联合执法等协同监管措施,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内经营户的市场准入、公平交易、食品安全、计量器具、明码标价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问题食品、强买强卖、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和价格违法行为。

  市发改局负责对市场内商品价格进行监测。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场周边环境管理,及时清运市场周边垃圾,加强对市场周边人行道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控,指导属地镇街依法查处市场周边乱设摊和占道经营。

  市公安局负责市场内治安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市场秩序管理和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场内禽肉类产品入市前屠宰企业的禽肉类产品检疫工作、监督屠宰企业的禽肉类产品检验工作,加强对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市场相关人员的卫生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市场周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相关资金的落实。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场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作为长期民生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来抓,同时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便民交易点改造提升为农贸市场,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建立巡查通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场举办者并督促整改,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做好问题汇总分析。

  (三)建立业主约谈制度。根据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落实分级约谈机制。对日常巡查中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市场,由属地政府负责约谈;对监督检查中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市场,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约谈。

  (四)建立评比表彰制度。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从市场硬件设施、制度及秩序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信用监管、线上实时监管等方面,按年度对各农贸市场考核结果进行评比并公示。

  四、政策保障

  (一)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对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在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后,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仅限市场部分)1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级和农贸市场所在镇街各承担50%(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投资开发的市场除外)。对经市场提升办同意后实施的原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和农贸市场所在镇街各承担50%。财政补助范围除市场主体建筑外,属于市场内部改造提升的工程,但改造提升项目须有前瞻性、整体性并统筹兼顾,不得以零星维修组并,五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相同项目改造,市场零星维修不纳入改造提升项目。

  (二)鼓励农贸市场示范创建。对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的财政奖励。低星级升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复评合格的,按原标准减半奖励。对嘉兴市“幸福里”农贸市场验收达标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

  (三)强化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进行年度评比,按考核对象数的20%、25%、30%比例评定一、二、三等奖,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市场举办者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财政奖励。

  (四)统筹各级各类资金使用。同一市场主体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新建或改造项目除外),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现有奖励项目外,上级项目奖励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已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市场,且又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适用对象为2023-2025年度项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助力“美丽海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海宁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供销总社、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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