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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80821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17 16:55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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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1.17)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4335780的豆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马桥街道樊学兵豆制品摊销售的豆腐(购进日期2023年8月1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1元;

2、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4335778的老豆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硖石街道张守曲豆制品摊销售的老豆腐(购进日期2023年8月14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1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849的小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环城饭店有限公司购进的小青菜(购进日期:2023年8月4日),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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