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8115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2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3〕43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3–0009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1-29 09:12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一个征地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法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