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确保海宁市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力与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行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以下简称提升行动),保证资金安全高效、监督管理到位,提升海宁市粮油产业整体生产效率。根据《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37号)文件精神与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提高)实施方案》(浙农经发〔2023〕7号)要求,结合海宁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依法登记成立的且正常运行的从事粮油生产与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经营规模(满分45分) 1.生产经营能力(20分):2023年水稻生产面积2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得8分,1000亩(含)以上得10分;水稻单产同比去年增幅5%得5分,且每增1%加1分,增幅10%及以上得10分。 2.社会化服务面积(15分):2023年开展粮食产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次(含)以上10000亩次以下得12分,10000亩次(含)以上得15分。 3.社会化服务增幅(10分):合作社社会化服务面积同比上年增加20%得6分,服务面积同比增加40%得8分,服务面积同比增加60%及以上的得10分(以水稻机插面积计算)。 (二)生产管理(满分28分) 1.合作社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5分),植保、农机等服务类合作社有专业作业队伍,有规范的服务协议(5分)。 2.获得“三品一标”等认证(其中一项得5分,不累计得分),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农业机械与设施(3分)。 3.组织统一的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以上(3分)。 4.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1分),统一销售成员农产品50%以上(2分),质量安全生产无事故,近3年来未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等 (4分)。 (三)财务管理(满分7分)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四)诚信守法(满分10分) 合作社诚信遵纪守法,信用记录优良,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五)奖励情况(满分10分) 合作社或其农产品获得县级、市级、省级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得分(县级2分、市级6分、省级10分,累计不超10分)。 三、考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年度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 (五)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的材料; (六)使用商标或被授权使用的商标复印件; (七)合作社获得的“三品一标”相关证书; (八)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 (九)合作社或其农产品获得的相关荣誉; (十)其他有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考核评定程序 (一)考核申请。由合作社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宁市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申请表》(附件1)和《海宁市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自评分”栏。各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考核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评定小组,依照考核计分办法采取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计算各合作社得分。 (三)奖励标准。根据评定结果,对考核总分排名前十位的粮油类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低于60分的取消资格)。排名1至3的给予6万元奖励,排名4至7的给予5.2万元奖励,排名8至10的给予4.4万元奖励。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 附件:1.海宁市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申请表 2.海宁市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