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3年3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有关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现将调整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规定时间内完成,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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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 | 承办单位 | 承办时间 | 实施计划 | 1 | 海宁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 | 市科技局 | 2023年6月完成 | 2022年10月,确定编制单位,成立规划编制组; 2023年1月,收集并整理规划编制所需资料,组织实地调研和座谈会,对有必要的标杆区域进行调研; 2023年3月,编制形成规划初稿; 2023年5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开展规划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2023年6月,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向社会公布。 | 2 | 海宁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 | 市水利局 | 2023年12月完成 | 2023年2月,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整理农田灌溉发展有关资料和成果,形成基础数据台账,并报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形成规划初稿; 2023年9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开展规划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2023年12月,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省级部门,完成规划报批和印发。 | 3 | 修订海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市生态海宁分局 | 2023年5月完成 | 2023年1月,完成初稿; 2023年3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2023年4月,二次征求意见; 2023年5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 4 | 修订海宁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 市住建局 | 2023年12月完成 | 2023年3月,启动修编; 2023年5月,形成初稿; 2023年7月,完成部门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完成评审稿,开展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2023年12月,完成报批稿,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向社会公布。 | 5 (新增) | 海宁市人民政府调整长安镇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工作 | 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办) | 2023年7月完成 | 2023年5月,完成草案,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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