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07〕2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制订和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内部审核审批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并在12月31日前将《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系人备案表》和内部监管制度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预算经审核超过概算要求调整的,严格按照《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批准后方可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凡单张联系单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上(指正负净额,下同)的变更签证(涉及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室内外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的工程变更,其单张联系单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先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工程变更数量计算表》、《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以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市发改局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工程组价审核;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工程变更价款确认,根据《海宁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政府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报市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一并审计。 建设单位应做好作为工程变更管理主要依据的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在报批过程中做好资料提供、实地调查的配合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台账,定期对工作变更签证进行汇总。对单张联系单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在次月10日前将工程变更签证单及汇总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市发改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备案的工程变更进行抽查。 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对违反《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项目审计时原则上不予认可,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款支付、资金结算、预算安排和决算时相应予以核减。 附件: 1. 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系人备案表 2. 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附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