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根据《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07〕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以及台风等自然灾害原因,如不及时确定工程变更将会危及人身安全、工程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变更; (二)在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配筋、断面形状变更等情形,如不连续施工将影响施工质量的工程变更。 二、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一)相关影像资料和抢险、影响施工质量等情形的说明材料; (二)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意见及审批情况,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不采取措施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不适用《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列入项目概算范围,但尚未进行招标或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含设备采购);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因工程量清单计算有误或漏项引起费用的调整。 四、已进行政府采购招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发生变更时,其变更审批程序按《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特殊情况外发生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海财建〔2011〕495号)签证的工程变更,发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工程变更审批,其变更增加金额在项目审计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款支付、资金结算、预算安排和决算时相应予以核减。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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