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82号)第十条第4点“本通知的材料编制期信息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采用的当期月份的信息价,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则指在投标截止日最近月份已颁布的当期信息价”中“投标截止日最近月份已颁布的当期信息价”是指:以嘉兴市和浙江省造价管理部门出版并发布的价格信息日期25日为基准,作为选取月份的分界点,即投标截止日在25日(含)后的一律按当月信息价确定,投标截止日在25日(不含)以前的按上一个月信息价确定。 二、对涉及执行《关于规范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意见》(海政办发〔2008〕110号)文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材料当期信息价的执行基准时点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对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投标报价采用的当期信息价的月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住建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备案时应严格进行把关,对未明确投标报价所采用信息价月份的不予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海宁市审计局 201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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