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5月29日下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浙财预〔2015〕20号),明确自发文之日起,我省取消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为保持政策一致性,《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海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海财预〔2013〕536号)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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