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延续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就政策延续执行后相关财政补贴兑现工作的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凡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限内,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个人,可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政策的兑现工作继续按照《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兑现若干操作意见》(海财发〔2014〕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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