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精神,及时落实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排屋)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政策,报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海宁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兑现操作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5月12日 海宁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 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兑现操作意见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精神,现就我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排屋,下同。)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兑现工作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在此期限内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5月26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个人。 上述个人仅指自然人。个人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包括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个人购买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2.执行时间: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交房条件、办理交房手续、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兑付时间截止该个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由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填发之日(购买前开发商己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 3.补贴额度: 个人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购买,并于2017年5月26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宅,按实际已缴纳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贴。 个人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购买,并于2017年5月26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按实际已缴纳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上述地方留成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契税实缴税额的80%,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4.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校验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2)契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如购房人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购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贴办理流程 1.申请。购房人持上述相应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办理补贴申请,申领并填列《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2.审核及兑付。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复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复审同意后在申领表签署复审意见,将申报资料传递至上一受理岗位,由受理岗位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 3.备注。补贴资金兑付后由工作人员在购房人提交的契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注明己享受补贴情况,并将资料原件返还购房人。 三、有关事项说明 1.“新建商品住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 2.“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注明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商办”的商品房。 3.排屋、别墅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规划,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屋性质为准。 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备案章戳并注明备案时间。 5.涉及契税缴纳后如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购房人申请办理退税的,相应已兑现的财政补贴部分应同时予以办理收回手续。 6.购房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由财政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兑付,不通过现金形式支付。 7.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此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其他 1.2016年4月27日之前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符合《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66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可享受财政补贴的,按照《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兑现若干操作意见的通知》(海财政〔2014〕82号)、《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延续执行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政策后相关操作意见的通知》(海财政〔2015〕48号)继续兑现。 2.本操作意见由海宁市财政局会同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 补贴申领表 附件 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申领表 填表日期: 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审批服务科、申请人(纳税人)各一份。海宁市财政局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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