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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16-48805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7-15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政〔2016〕86号
统一编号: FHND12-2016-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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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管理和监督,我局制定了《海宁市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海宁市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结果编制合同,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已制成格式合同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第四条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采用电子备案和文本留存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备案。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第七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及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履约验收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也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实施验收;通用的、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和技术较简单的项目,验收小组可由采购单位内不同岗位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由采购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员,但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应作为验收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并完成实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实施。现场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等。如是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设备仪器运行状况。

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方法,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填写《海宁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提出验收结论。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验收结论性意见。对通用的、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和技术较简单的验收项目,可以不出具验收报告,直接填写《海宁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提出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资料的存档。采购人应将验收过程中形成的验收报告和其他验收资料等进行留存归档。其保管和销毁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人职责

第十五条 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严禁由同一岗位或个人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 

第十六条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对采购金额较大且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组织工作。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共同参加验收,但直接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内容进行现场核对、验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见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有出入的,须在验收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和违约情形

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检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数量、型号、配置、性能、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供应商职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和服务标准质量等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指导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反映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配合采购人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建立回访和履约情况跟踪台帐。

第二十九条 接到采购人反映或发现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履约时,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协调采购人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海宁市财政局是负责海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合同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采购人是否开展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对采购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专项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监督部门参加。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或民生项目等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邀请项目受益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不履行其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各镇(街道、发展平台)可参照执行。

原《海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办法》(海财国库〔2004〕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附件

海宁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采购单位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验收日期


验收内容

货物名称

数量

规格及型号



















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人员签字



    采购单位(盖章)  :                            供应商(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1、本表一式三份,采购单位留存1份、供应商留存1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查1份。
  2、如采购商品(服务)已按规定送交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评定,所供商品<服务>符合合同求,签署“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规格、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时,应当场提出,并签署具体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项目需另行出具详细验收报告,在验收意见栏签署基本验收意见和“详见验收报告”字样)。
  3、验收内容项目较多的,可用附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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