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特制定《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日
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税收入。 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纳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等各项规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脱钩。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对象等进行征收,要与财政部门、代收机构定期核对收入收缴情况,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 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资金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并实行收缴分离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缴款方式。 实行收缴分离的通过直接缴款或电子化收缴,将款项上缴国库。 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实行集中汇缴的方式,将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流程。执收单位在办理执收业务前,应明确收入项目、收缴方式、收缴账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具体收缴事项。收缴业务事项发生变动的,执收单位应及时变更。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按月报告制。 执收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台账,按月统计非税收入征收金额、欠缴情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减免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表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执收单位按季对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及增减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统筹协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执收单位上报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收费减免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动态掌握全市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收费清理改革及惠企减负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征收管理措施,对各执收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加强非税收入欠缴清查,执收单位应分析征收和欠缴数据,提出具体的征收管理措施,实施具体追缴。下列范围认定为非税收入欠缴: (一)执收单位开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缴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非税收入。 (二)执收单位自行开具财政票据,收取各类非税资金后,未按时上缴财政,滞留在执收单位账户的非税收入。 (三)执收单位、缴款人的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非税收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非税收入欠缴,由执收单位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执收单位核销。下列范围可认定为可核销的非税收入欠缴: (一)欠缴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消亡,确无可执行财产的; (二)由于政府政策调整而产生的非税收入欠缴资金;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核销的款项。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向市财政局申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不得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坐支。 第二十九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分成比例,通过国库、非税收入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上解和下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十一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已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退付: (一)错征、误征需要退付的; (二)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三)预收款项结算后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非税收入专户或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库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后退付执收单位或缴款人。对不符合退付条件的将退付申请材料退还给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告知缴款人。具体退付办理流程如下: (一)已缴入非税收入专户但尚未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需退付的,缴款人需提供退付情况说明、缴款原始凭证等材料,向执收单位提出退款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收到退款申请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收入退付申请书》,并附相关凭证材料,按照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资金退付管理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二)已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需退付的,按照人民银行国库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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