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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17-60986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4-27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政〔2017〕42号
统一编号: FHND12—2017—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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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海宁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兑现的操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36号)精神,对原《海宁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财政补贴兑现操作意见》(海财政〔2016〕57号)的相关规定补充调整如下,请对照执行。

一、不享受购房补贴的情形

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2017年4月2日-2017年4月26日,截止购房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二、相关操作细则

户籍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连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情形(不含补缴情形);

购房产权共有人中只要有一方为本市户籍或虽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但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仍可享受海政办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调整海财政〔2016〕57号关于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的范围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不动产登记证注明用途包含“商业”、“办公”以及 “商办”字段的商品房(不含专业市场)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申领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校验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016年4月-2017年4月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如购房人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购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本操作意见由海宁市财政局、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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