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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19-56229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2-17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发〔2019〕23号
统一编号: FHND12-2019-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6: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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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

《海宁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海宁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发2019〕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宁市财政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财政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研究、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包括会议通知、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的文件、商洽性工作函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五)经政府采购程序后公布的采购结果文件;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九)涉密的文件;

(十)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签发、登记备案、向社会公布、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无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省市政府的决定与命令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明确规定以及为更好地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七条  主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业务科室局(以下简称“局业务科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起草、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评估、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解读、审查纠错、异议答复、专项清理或即时清理、后评估、效力认定等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审核论证、组织听证、报送备案、全面清理、汇编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印发,同时配合做好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局业务科室对所拟公文是否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难以判断的,可按局内征求意见稿形式征询法规科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局业务科室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局业务科室应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中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局业务科室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局业务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或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等内容的,局业务科室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 需要听证的,由局业务科室向法规科提出,法规科应当组织听证,局业务科室参与。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通过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时,应将征求意见函及征求意见稿(事先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交办公室统一发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对征求到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解决,在起草说明中明确意见采纳情况。必要时,局业务科室可邀请法规科一并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语准确规范,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部分。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遵循直接、相关原则,必须写全称并加书名号,不写文号。引用政府文件作为依据必须写全称加书名号,并列明文号。引用党委文件作为依据不得公开使用党委文件文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不得以“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等笼统语言概括,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部门的除外)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一)因发生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因执行上级政府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局业务科室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审稿内容涉及局其他业务科室工作的,经会签后送交法规科审核。

局业务科室将送审稿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附件1),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8〕20号)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见函及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说明》(附件3)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局的法定职责;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与命令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局权力或者减少本局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第十七条 对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科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问题要求局业务科室进行补充论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法规科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局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局业务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法规科出具《对<XXX>(草案)的合法审核意见》(附件5),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由局业务科室作出说明。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后,局业务科室应当会同法规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业务科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本局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把关,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审签。

经其他行政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局业务科室应当重新送交法规科审核。

第二十四条  法规科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附件3)、《对<XXX>(草案)的合法审核意见》(附件4)和《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附件5),连同已经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送市司法局备案,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对市司法局同意登记并核发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将市司法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送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要求进行发文。

对市司法局不予登记的文件,由法规科将市司法局制发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连同报送资料一并退局业务科室处理。

对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由法规科将市司法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局业务科室,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局业务科室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局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局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30日的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规科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年开展一次。局业务科室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及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法规科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全面清理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业务科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送法规科备案。

第三十条  法规科、局业务科室应当分别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结果以及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局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局业务科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法规科应当定期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收录到财政法规数据库中,负责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业务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局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业务科室会同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1日起施行。《海宁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海财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

      4.《对<XXX>(草案)的合法审查意见》     

      5.《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附件1

 

(文件名称:                   )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一)陈述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必要时,介绍全省其他城市或全国各地同类城市的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与相关配合或协作部门×××协商(协商一致情况或保留意见)。×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或者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月×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由本机关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出台。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起草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市政府 (办)领导×××批准,文件起草程序简化。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只要在起草过程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均须列举出来);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

四、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因为××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注:适用于有关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办)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

 

  现就报送登记并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实选择):

  (一)是否调研论证。                          

(二)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征集网站的网址或刊物名称(            ),意见征集的时间(     日-         日),收到意见条数(   ),并于         日通过(      )反馈给当事人。

(三)是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如有,对法规科提出的(  )条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  )条;未采纳(  )条,理由(               )。

(四)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局领导集体审议时间:        

(五)是否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六)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七)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针对简化制定程序的有关理由说明):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条例》、《××办法》、《×××通知》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注:条文内容涉及处罚、许可、强制、收费、补助、奖励等均属于涉及权利义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宽限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注:(1)宽限期是指成文(局领导或会签单位领导最后签署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日后的具体年月日。

2)简化程序一般指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少于7个工作日,事先应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附件4

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相关业务科、室):

  ×××××××××》(草案),已经我科(室)审核,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法性情况

  ……(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二、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本局(办)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取得编号后,按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局法制机构

     

 

 


 

 

附件5

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

 

海宁市司法局: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联系人:×××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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