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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20-81521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9-19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政〔2020〕97号
统一编号: FHND12-2020-0001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6: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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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9日




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宁市支持泛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加快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的若干政策意见 》《海宁市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规定以下简称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重点培育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从主要依靠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奖励)的方式使用,具体包括竞争性补助(奖励)、核准性补助(奖励)和专项性补助(奖励)。竞争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补助(奖励)方式和补助(奖励)额度等,以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等作为专项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就主管行业扶持政策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内控管理制度和申报指南;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应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市财政局分批次下达项目补助(奖励)计划;

(四)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专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管理项目申报库,确定储备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总体政策研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支付审核;

(三)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资料进行抽查审核;

(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补助(奖励)计划;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视情况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决策绩效评价工作;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工作,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市财政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原则上按不少于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20%充实政府产业基金后,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同一专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企业兑现的各类财政扶持、奖励和补助资金,根据市镇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镇(街道、发展平台)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条  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绩效优先的原则:

(一)单个扶持项目补助(奖励)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不低于1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三)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企业申请、镇街道和发展平台初审、部门审核、财政抽审”的管理模式。

(一)企业申请。符合政策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企业应按照申报指南所规定内容及时上传相关资料至专项资金云平台,有规定要求提供纸质资料的按规定报送。

(二)镇街道和发展平台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负责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初审,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签署初审意见后即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上报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重点、重大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提出审核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四)财政抽审。市财政局负责函询相关管理部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不得享受政策的名单;对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资料和项目实施情况、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抽查、复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商定形成审核备忘,与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进行比对后按相关政策予以兑现;对兑现政策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建议报市领导小组审议,按审议意见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宁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减少专项资金补助(奖励):

(一)违反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直至取消补助(奖励);

(二)根据企业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类以下的企业按一定比例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补助(奖励具体参照每年公布的差别化措施政策执行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取消补助(奖励);

(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对企业获得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奖励)资金,分类作以下处理:

(一)与我市现行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不属于同一事项(类型)的,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给企业;

(二)市级补助(奖励)政策与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支持属同一事项(类型)的,按以下政策执行:

1.对企业同一事项(类型)获得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奖励)资金大于或等于市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市级财政补助(奖励)标准再给予50%的补助(奖励)资金;

2.对企业同一事项(类型)获得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奖励)资金小于市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在上级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市级财政补助(奖励)金额扣除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奖励)资金50%额度后再给予补助(奖励)资金;

3.企业同一事项(类型)获得的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在二年内予以结算,超过二年的不再补助。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或开展抽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一)事中监督。各镇(街道、发展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应强化事中监管职责,在初审、审核和抽查等环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的,直接取消当年度申报的奖励资格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事后监督。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同时纳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奖励、扶持政策享受资格;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自查,及时整改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四)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补助(奖励)的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市财政对企业的补助(奖励)资金,除有效投入、公共服务平台、协会等社会团体补助(奖励)外,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县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011月1日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政策使用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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