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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6/2023-81586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11 11:16:21
所属栏目:政府涉企信息公开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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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海宁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海宁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当前正值岁末年终之际,安全生产已进入重要时期和关键阶段,为确保这一时间段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提高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落实,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面向社会曝光10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宁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案

2023年11月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的12个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导致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主要负责人廖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及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海宁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廖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整、壹仟伍佰元(15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宁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开展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10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开展统一协调、管理;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及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海宁某纺织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34000)整、肆仟元(4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宁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9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进行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海宁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整。

案例四:湖南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案

2023年9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浙江省海宁市开展安评服务时,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湖南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88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宁某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9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宁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宁某纺织品复合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8月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某纺织品复合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经营中未将2023年1月至7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海宁某纺织品复合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海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3年8月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主要负责人冯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及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责任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冯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壹仟伍佰元(15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海宁市某食品厂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6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食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一名职工在2.5米高处进行铁架拆卸作业(磨光机),未配备安全绳、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海宁市某食品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6月22日,根据属地上报,海宁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村出租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徐某在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现场储存靠近居民楼,且为群租房,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8日对徐某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十:海宁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6月1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外聘人员周某与刘某在海宁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物料仓库中进行氩气焊作业,海宁市某针织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海宁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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