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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22-81478 发文机关: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10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22〕27号
统一编号: HNFD13-2022-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1 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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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一)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二、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在征地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一次性筹资标准按上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今后将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情况适时调整。一次性筹资标准暂定为14万元,其中缴费补贴10.5万元,被征地农民个人出资2.5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1万元。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上述资金可以用于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上述资金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征地后已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当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个体劳动者当年缴费比例。缴费补助申领办法另行制定。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由被征地农民自行选择,缴费补助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额确定。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给予缴费补助,一次性筹资结余部分中的个人出资部分支付给个人。

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征地参保缴费补助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可以选择增设的高缴费档次和一般档次城乡居保缴费标准。增设的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确定,今后将根据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城乡居保缴费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标准暂定为7200元/年,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60周岁以上人员选择高缴费档次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最低降至50%。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缴费至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五、明确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政策处理

对征地时劳动年龄段以下(未满16周岁)以及因政策原因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其中劳动年龄段以下人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500元,其他因政策原因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人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六、明确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流程

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参保指标人数,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民主公开”的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经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交换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自然资源部门交换的人员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

2022年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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