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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22-81481 发文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28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22〕35号
统一编号: HNFD13-2022-000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1 1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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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HNFD13-2022-0003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海宁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




海人社〔2022〕35号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

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海宁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办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以下简称人社厅《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铁路、民航、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人工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按三方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打入指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

人工费=合同价×拨付比例

每月人工费=合同价×拨付比例÷合同月工期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人工费用占比和项目不同施工阶段人工费用占比根据嘉兴市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以下行业标准确定。

建筑项目:商品住宅(包括商业项目)类项目拨付比例为25%;公建和工业类项目拨付比例为20%;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拨付比例为15%;市政道路项目拨付比例为10%;装配式建筑项目拨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可再降低5%。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交通项目:绿化工程类项目拨付比例为25%;结构物或结构物为主类项目拨付比例为20%;综合路基、路面、结构物工程类项目拨付比例为15%;路面或以路面为主的项目拨付比例为10%。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

水利项目:闸、泵等结构性工程类项目拨付比例为15%;海塘、堤防护岸、农田水利等工程类项目拨付比例为10%;河道综合整治等工程类项目拨付比例为5%。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算人工费用比例,需调整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简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嘉兴市内有2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已有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总包单位加嘉兴市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应分别记账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设立项目分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海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委托授权内容、人工费用拨付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银行向工资支付监控平台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总包单位应将专用账户信息、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信息和资金管理分账管理协议通过工资支付监控平台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在销户前只能用于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专用账户可开通查询、打印等有限网银功能,但不允许开通网银转账、付款等功能和取现,所有工资必须由开户银行操作发放。

第八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无拖欠工资公示》(附件2)在施工现场和监管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的同时,将无拖欠工资情况报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总包单位携带施工现场公示照片、《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完工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填写《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4),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向银行申请注销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用工短期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不足以发放当月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立即告知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核实后开具《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调拨核准单》(附件5),建设单位根据核准单将总包单位先行垫付的人工费用直接拨付至总包单位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也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凭总包单位自行补足人工费用的入账凭证,将先行垫付的人工费用直接追加拨付至总包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得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牵头单位中的施工单位或者具体施工单位,是本细则中的总包单位。

第十二条 镇(街道)、有关平台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监管,应及时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补充完善辖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通过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的举报投诉、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以及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具体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查证、解释、认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宜,应按人社部《办法》和浙人社《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承包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一章 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  

       公司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         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资金托管职责和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保管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确认的工资审核表后,应及时从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社保(工资)卡;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将工资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备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划转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至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审核的每月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并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提交其他材料。乙方向丙方提供的工资审核表需向甲方报备。

第四章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第六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存入。工程开工建设前,甲方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开工建设后,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当月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如1%等)。

月工资性工程款=月实际核定的工程款×  %或=合同价×合理比例÷合理工期(月)(注: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我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最低规定标准)。

第七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 日前,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及其他代发工资所需材料报丙方,丙方应在收到材料3日内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工资审核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人社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丙方可直接从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应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丙方应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责。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资专用账户撤销,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甲、乙、丙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协议三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本协议上传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报监管部门备案。

 

甲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补充;

  2.我市原使用的《海宁市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三方协议》停止使用,以此文本为准,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附件2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本工程项目现已完工,农民工工资均已足额发放,且无拖欠。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须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企业或有关部门反映:

1.施工企业联系电话:

2.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573-87290991

2.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投诉举报电话:

特此公示

 

 

            施工企业:

 

年 月 日    

 

 

 

 

注:1.本工资公示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行业主管部门公示电话,(住建局:0573-87287151;水利局:0573-87290303;交通局:0573-87289879)

附件3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报     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现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承诺如下: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均足额支付清,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该项目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愿接受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包企业:

 

年 月 日    

 

 

 

注:本工资承诺书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4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

销户申请表

总包企业


工程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需提供的材料:

1.《无拖欠工资公示》在施工现场公示照片;

2.项目完工相关证明材料原件;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加盖公章)。

  该项目已完工,所产生的全部人工工资已足额发至每名工人,并且工资账目清楚,不遗留任何欠薪纠纷,故申请注销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平台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5

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调拨核准单

 

(建设单位):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项目名称)因(你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因项目用工量短期增加/)等原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实发工资总额,现已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于  年 月 日自行补足    万元(大写:    ),并于  年 月 日,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海宁市劳动监管保障机构核实,情况属实。

现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你单位在  日内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的人工费用万元(大写:    ),直接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逾期不拨付的,将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查处。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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