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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16-48812 发文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3-15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16〕19号
统一编号: FHND13-2016-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1 18: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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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人社〔2016〕19号

 

 

关于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各科室(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根据最高院、最高检、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嘉兴市中院、嘉兴市检察院、嘉兴市公安局、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4〕202号)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查处和衔接有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一、行为人逃匿,涉案工资的确认。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但是无其他证据证明工资的,在询问劳动者时必须要录音录像。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有充分证据(如考勤表、工资表、劳动报酬书面约定等)证明工资不实的,以尊重事实证据为原则核准工资。

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认定。行为人欠薪后不逃匿,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经人力社保、公安、税务等部门联合查证后,行为人具有现金资产、企业账册上有经营往来、各类应收账款,以及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可变现资产足以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三、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查证时间节点的认定。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查证节点从行为人发生欠薪之月起。

四、建筑领域内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认定。建设方(业主)将工程款按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全额支付给施工方(项目承包人),或者施工方(项目承包人)将工程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方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对方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一般认定收资行为人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五、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而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表示在外筹集资金用于发放工资,在其明确发放工资之日期满仍未支付职工工资或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六、明确移送案件接受、退回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接受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立即予以审核,并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人力社保部门。

(一)对于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应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食药环大队或各辖区派出所具体承办;

(二)对移送材料不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出具书面工作建议,人力社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在7日内补充完毕并重新制作移送文书;

(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出具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收到退回的案卷材料后依法作出处理。

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固定人员,按照既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案情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进行会商解决。

 

 

海宁市人民法     海宁市人民检察

 

 

 

海宁市公安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年3月15日

 

 

 

 

 

 

 

 

 

 

 

 

 

 

 

 

 

 

 

 

  抄送:嘉兴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力社保局;海宁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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