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发展平台)、市级各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海宁市政府采购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8日
海宁市政府采购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
根据嘉兴市财政局、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支持人才高新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政府采购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的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打造海宁人才向往集聚高地、人才创业创新旺地、人才价值实现宝地,引导政府采购主体依法择优采购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入选的项目和服务,鼓励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入选的项目和服务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二、相关措施 (一)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申报加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鼓励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申报加入嘉兴市推荐目录库,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首台套”“优秀新产品”等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的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鼓励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入驻“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嘉兴馆”。 (二)鼓励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绿色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强制性规定,要求提供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总包工程中涉及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在项目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节能环保产品。 (三)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各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根据海委发〔2017〕1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方案与项目。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人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项目给予10%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四)试行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首购制度。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属于首次投向市场,需要重点扶持的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实行首购制度,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适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单位首先购买。在涉及人才高新技术企业首台/套产品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提供信用融资,降低采购成本。各合作银行积极实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采贷”),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凭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合作银行(详见政采云平台、市江南要素交易网站)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并发放贷款。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无需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且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服务。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定期组织开展人才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采购业务辅导培训,搭建预算单位与企业产品展示与对接洽谈等互动交流平台,各预算单位、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学习,并通过互动交流平台进行产品展示及对接洽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充分挖掘并及时提供采供双方需求信息及服务。 (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诚信水平。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和产品创新,努力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与活力,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诚信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通过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依法监管,人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服务的科学认定、目录公示和采购主体落实支持政策措施的情况通报和工作考核。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假冒伪劣等违反诚实信用不良行为的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一经发现,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开曝光,并按照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查处。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实施意见由海宁市财政局会同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和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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