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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22-81487 发文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28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22〕34号
统一编号: HNFD13-2022-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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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HNFD13-2022-0002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海宁市水利局

海宁市交通运输



海人社〔202234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

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水利    海宁市交通运输

2022628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定》)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浙人社《细则》),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及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资金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部门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具体实施,并依托全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数字化、流程化统一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经办。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存储形式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可以采用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采用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保函正本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保存。

四、存储比例、增减比例及免于存储

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1%存储,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存储。

总包单位在我省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工程以外,其他新增工程可以比照以上存储比例下浮0.5%。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2年内承建工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浙人社《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5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浙人社《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10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总包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

(一)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二)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五、存储时限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存储程序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分别按银行直接办理、监管部门审查办理、监管部门通知办理进行:

(一)银行直接办理

1.无需增减存储比例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符合规定,无需增减存储比例的。总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在10个工作日内送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

2.需下浮存储比例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符合规定,需下浮比例的。总包单位持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和省内其中一家未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本行政区域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直接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副本,在10个工作日内送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提供省内其中一个未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本行政区域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银行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总包单位提供的省内其它在建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工期未到期为准(如存在工程延期等情形,以提供的变更合同中约定工期未到期为准),来确认本次申请事项为省内除第一个在建工程以外的新增工程。

(二)监管部门审查办理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符合规定,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的,须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海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附件2),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查

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对总包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

3.审批

经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证明》(附件3)。

(三)监管部门通知办理

总包单位存在应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要求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比例并办理备案。

七、使用流程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海宁市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出具保函的经办银行或出具保单的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补足程序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按人社部《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开立新保函、保单,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采用专用账户存储的,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二)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单。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单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三)总包单位自工资保证金补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足资金回单或新保函、保单交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或保存。

九、返还程序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总包单位可以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总包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前,应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将书面《不欠薪承诺书》(附件5)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同时将《不欠薪承诺书》报送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公示,经公示30日后,总包单位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应持以下材料到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办理:

1.《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附件6);

2.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

3.《不欠薪承诺书》公示照片;

4.房屋和市政项目的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港口项目的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单位工程)》、水利项目的持《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项目的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二)审核

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含人工费)行为、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7)。

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保证金返还程序。

(三)解除监管

总包单位持《返还确认书》到经办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由经办银行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或保函担保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账户恢复为正常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总包单位使用保函、保单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海宁市人力社保局返还保函、保单正本。

十、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宜,应按人社部《规定》和浙人社《细则》有关条款执行。人社部《规定》实施前(即2021年11月1日前)收取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及本地区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人力社保局)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信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联系电话: 0573-89232797/ 0573-87290991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电话: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

联系人:电话: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人社部《规定》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2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项目地点:      ,施工合同期:    日至    日),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特向贵局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

  1.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2.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并作出如下承诺:

以上情况属实,我公司对所承建的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六项制度,若有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愿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承诺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免于存储证明

 

         公司(总包单位名称)

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          申请工资保证金免缴事项,经核实,符合以下第  项条件,现准予工资保证金免缴资格。

1.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2.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特此证明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附件4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工资保证金

存储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取款(付款)原因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海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海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附件5

不欠薪承诺书

 

本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已于    日完工,我公司承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均足额支付清。

承诺书公示期为30日,在此期间,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项目部反映,由我公司全权负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企业名称:

 

      

 

 

 

 

 

 

 

注:本欠薪承诺书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6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项目名称


工程合同造价


缴款单位


建设单位


目前工程进度


农民工工资

结算情况


缴纳工资保证金(万元)


缴纳

形式

1.现金缴纳(  

2.银行保函(  

3.保险公司保  

缴款单位

退还申请

本项目已竣工,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足额支付清,无拖欠行为,现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返还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正本)。今后如发现本项目还有欠薪行为,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日(缴款单位盖章)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意见

经审查,            项目公示期间内未接到反映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同意退还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保函、保单正本。

 

  日(公章)

本表一式二份,缴款单位一份,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


附件7

海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返还(销户)确认书

编号:(2022)  号

 

(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总包单位  承建的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销户),烦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名:

账号:

特此致函。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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