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3-81864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19 12:43:11
责任部门:海宁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政复〔2023〕8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8号

 

申请人:牟某文。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一事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回复。1月18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自己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热水器公司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已经展示相对应的能效标识,展示位置符合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被举报人所展示的能效标识未标明具体对应管数的型号。该能效标识展示位置在底部,并非主页显著位置,应当予以撤销。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一事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一款太阳能热水器,因索赔数额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无法达成调解。后其针对被举报人的产品3C认证、能效标识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信访渠道等反复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都依法一一进行处置。同年12月,申请人再次就上面事项进行举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被申请人查实,被举报的淘宝网页,共计销售产品14款,全部依法取得能效标识,并在产品交易主页面按国家统一样式,在多个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展示内容、位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举报内容与事实法律不符。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案涉网页销售的产品共计14款,已全部依法取得能效标识,且在产品交易页面的首页视频中、参数说明中、刚开始的位置和中间部分均有能效标识,位置显著,清晰可辨,作为一般消费者完全可以注意和观察到。另外,该页面展示的全套能效标识,后面还有物流配送、安装说明、加装套餐、价格说明等大量内容,申请人所说在网页底部位置与事实不符。三、申请人要求能效标识标明管数型号,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也跟国家标识规定不符。第一,被举报人采用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所有标识都有规格型号,能扫码读取,其展示情况符合行业惯例;第二,被举报人在视频中也将销售型号与对应的能效标识进行了说明;第三,国家能效标识没有就太阳能产品管数进行展示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并及时告知处置结果,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8日,申请人在某热水器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网购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颜色分类:高配2.1米55管+套餐,商品总价:3600元。同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热水器公司,称其所购的案涉产品存在冒用能效标识,产品合格证与能效标识对不上,容量与能效标识不一致。网页在售多款太阳能热水器未依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展示,欺骗消费者。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启动诉转案,处理后奖励,责令召回。7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6月6日在该平台投诉某热水器公司假冒能效标识,至今违规商品还在天猫网站继续销售,投诉被申请人不作为。7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核查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投诉人所购产品,当事人取得能效标识,对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未完全公示能效标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因投诉一事,与生产企业多次沟通,但生产企业答应最多赔偿500元,牟先生表示不同意,对此决定终止调解。 8月5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热水器公司,称其案涉产品冒用能效标识,产品合格证与能效标识对不上,容量与能效标识不一致,网页在售多款太阳能热水器未依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虚假宣传,查处后奖励,责令召回。8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所购产品,当事人取得能效标识,对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未完全公示能效标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因投诉一事,与生产企业多次沟通,但生产企业答应最多赔偿500元,你表示不同意,对此决定终止调解。你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上述理由我局已回复你,恳请勿重复举报,谢谢12月15日,申请人继续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热水器公司,称其同一个网页销售1.8米管的8款太阳能热水器,6款2.1米的太阳能热水器,共计14款不同型号的太阳能热水器,该网页底部展示了9个能源效率标识而已,根据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2011其中4计算方式规定了光照面积,被举报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5款太阳能热水器没有获得能源效率标识认证,其次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在网页底部标注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主页醒目位置标注的规定,同时未标明具体管数相对应的型号能源效率标识,也不符合该规定。要求查处,奖励。12月19日,被申请人对某热水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在其办公室电脑上根据举报信息打开网址。根据举报产品情况,打开案涉产品网址,其页面标题为“……太阳能热水器全自动新型一体家用304不锈钢水箱三维紫金”等内容,在该页面起始、开头、中间等多处展示太阳能能效标识视频或图片,页面销售产品共计14款均有对应的能效展示标识,且各能效标识均能正常扫码读取。12月2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中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陈述称,其公司网上销售的所有能效标识都已展示出来,估计举报人原来采购时,打开的是缓存界面。案涉页面首页视频中、参数说明中、刚开始的位置和中间部分均有能效标识,另外有全套能效标识图片,后面还有物流配送、安装说明、加装套餐、价格说明等内容。另能效标识是国家标准标识,且在首页视频中有规格对照图。消费者采购的产品对应网页上规格表中的55管,对应规格Q-B-J-1-210/2.92/0.05能效标识。2023年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产品页面共计14款,目前其网页上均有对应的太阳能能效标识,不存在未获得能效标识的情况,其次,当事人网页的能效标志内容、位置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截图、案涉产品交易订单详情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2315平台流转信息截图、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相关网页截图、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太阳能产品规格对照表及相关页面截图、《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5日接到举报后,即开展调查核实,于2023年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程序合法。

又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即“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及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即“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案涉网页销售的产品共计14款,已全部依法取得能效标识,在其产品交易页面的首页视频、参数说明、刚开始的位置和中间部分进行了展示,样式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均能扫码读取。另被举报人在视频中亦将销售型号与对应的能效标识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未获得能效标识的情况,能效标识内容、位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依法履职尽责,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的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某热水器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