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暂行办法》(海政发〔2003〕28号)、《关于印发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发〔2004〕51号)等政策规定及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从936元/月调整为996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从876元/月调整为936元/月,以上标准均包含70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补贴。土地保养人员保养费按996元/月标准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