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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21-81540 发文机关: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1-08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21〕69号
统一编号: HNFD13-2021-0008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20 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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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暂行办法》(海政发〔2003〕28号)、《关于印发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发〔2004〕51号)等政策规定及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1年8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从936元/月调整为996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标准从876元/月调整为936元/月,以上标准均包含70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补贴。土地保养人员保养费按996元/月标准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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