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农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业补助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和管理,用于加强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农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农田建设、农业救灾、动植物疫病防治、粮食生产扶持、农业技术项目、面向农民的直接补助及以奖代补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分级负责、公开公示、监督检查、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归口、谁指导、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管理包括职责分工、申报储备、立项备案、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项目协调会商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接受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的监督。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项目规划、申报储备、评审立项(备案)、服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项目评审成员库及评审制度,健全项目规划储备、评审立项(备案)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机制。按照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职责。
1.局相关业务科站:负责各自归口管理项目申报资料审核;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申报储备、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项目中心:负责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成员库,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储备、评审立项(备案)和检查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计规科: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统筹和监督工作。
4.核算中心: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补助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协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储备、评审立项(备案)、检查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农业科具体承担市财政局涉及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各镇(街道)承担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项目的调查摸底、组织指导、政策宣传、项目遴选、项目申报、项目初验等工作,做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指导监督工作,对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五)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法人(负责人)对项目申报资料、财务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资金的规范使用、财务核算、资料归档保管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全过程负责。
四、申报储备
(一)项目单位包括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技推广机构。
(二)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发展重点方向、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实行常年申报、分类储备、动态管理。
(三)项目储备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发布年度项目申报储备通知。
2.项目单位按照申报储备通知的要求,对符合补助政策的项目申报储备。申报储备需准备的材料(附件1、附件2)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情况、地理(区域)位置图、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等(一式三份)报送项目所在镇(街道)。
3.各镇(街道)要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做好审核把关,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项目中心。项目中心根据项目类型分配给各归口科站开展项目储备初审。
4.各归口科站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踏勘等方式,对申报主体资质、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性质、实施内容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储备入库复审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5.项目中心将复审同意拟储备入库的项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储备项目库。
6.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未立项实施的项目,如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未变动的,继续留库;如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申报储备;如已不符合储备条件的,移除出库。
五、立项备案
(一)项目立项(备案)是组织实施和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设施设备投入等产业化项目采用立项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种养模式等单纯按面积补助的项目采用备案制。
(二)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指标、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立项(备案)。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成立评审组进行立项(备案)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或7名成员组成,设组长一名,组长由评审组成员推荐。
3.评审组通过实地勘验,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和镇(街道)情况介绍,审查项目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实施内容与扶持政策契合度等,经评审组成员质询、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4.项目中心按照立项(备案)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提出拟立项(备案)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
5.经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的拟立项(备案)项目,在海宁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备案)项目实施文件。
6.项目原则上应待立项(备案)实施文件下达后方可开展开工建设。
(三)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建安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进行工程概算审核。
(四)申报上级补助的项目应从已立项的项目中进行遴选,如无符合申报条件的,启动项目储备、立项应急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财政局并履行相关程序,经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上报。
六、建设管理
(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文件规定的建设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文件下达的金额。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减投资的,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方可调整,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时以“只减不增”为原则,增加部分不予认定、减少部分进行核减。
(三)立项类项目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
1.建设地点变更的;
2.建设单位变更的;
3.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内有增减建设内容且增减金额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
4.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动,不影响项目主要功能发挥和原定预期目标实现的。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终止(撤销)。
1.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主要功能发生变化,不能实现原定预期目标的;
2.立项(备案)建设计划文件下达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实施的;
3.项目无特殊原因逾期半年未能完工申请验收的;
4.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为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制度。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公开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单位。提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理和全过程管理。
(六)立项类项目要规范财务核算,项目产生的各类支出凭据必须为合法有效凭证。备案类项目的支出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项目审核验收时查验。
(七)凡各项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或超过结算起点的支出使用现金支付的,均不认定为项目投入。
七、监督检查
(一)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承担项目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进度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
(二)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成效。
(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条例,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终止(撤销);4.对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验收评价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整收集相关材料,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2.项目总结报告;
3.镇(街道)初验意见;
4.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图纸;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项目实施图片等;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类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核定)、现场核查或财务审计。立项类项目中以建安投入进行补助的,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核定)报告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立项类项目中以总投资进行补助的,以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备案类项目以现场核查报告作为核定财政补助资金依据。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从评审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一般由5或7名成员组成,设组长一名,组长由验收组成员推荐产生。验收组按照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和建设要求,通过实地核查,听取项目单位实施情况汇报、审查验收资料、审查项目建设符合性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补助资金或通知项目所在镇(街道)进行项目补助资金结算。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进行再次验收。对无法整改、限期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取消项目补助。
(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项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七)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八)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九)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列入项目单位诚信和追溯档案,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储备、立项(备案)的重要评审因素。绩效评价受到上级农业部门或财政部门通报表扬的,再次申报项目时优先考虑。
(十)项目绩效评价相关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各归口科站负责录入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其他说明
(一)凡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储备和立项(备案)。
1.被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实施农业项目在审核、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的;
3.存在农产品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违反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项目建成后3年内,除规划调整、征迁等外,发现出售、改变农业用途等情况的;
6.项目因出现项目被终止(撤销)前三种规定情形的;
7.存在拖欠土地流转款等侵害农民利益情形的。
(二)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原《海宁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废止。国家和省、嘉兴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表(立项类)
2.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表(备案类)
3.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4.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