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2-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机发〔2021〕3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标准 对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购置的(未列入项目化管理,下同)中央、省定补贴范围内的谷物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补助为销售价的7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助为销售价的50%;其余部分农机设备按定额进行补贴,中央、省、市补贴资金合计不超过销售价的50%,单台补助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和标准详见附件1)。 三、操作程序 实行“购机备案、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备案。联合社购机前,须填报海宁市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机购置备案表(附件2),并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对于今年已购置的机具,可补办相关手续。 (二)购机。联合社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三)申请。联合社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联合社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海宁市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机购置备案表(附件2);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3.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联合社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银行账号、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加印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4.购置烘干机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和安装完成确认表;5.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行驶证;6.购置农业无人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四)审核和公示。属地镇(街道)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所在镇(街道)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复核。 (五)结算和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四、其它要求 市级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市及市以上有新的购机补贴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政策兑现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附件:1.海宁市联合社2022-2024年农机购置地方累加补贴种类和标准 2.海宁市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机购置备案表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