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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3-81314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6-06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3〕32号
统一编号: FHND65–2023–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04 15: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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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12号)、《嘉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嘉农发〔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海宁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和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给予行政处罚。同一当事人的,同种或类似的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仅豁免一次。

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符合规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立案调查后结合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依法作出裁量决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五、在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违法行为经确认已整改到位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六、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不予以行政处罚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七、本《清单》自2023年7月6日施行。

附件:1.海宁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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