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科学技术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宁市关于浙江省级、嘉兴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更大力度培育造就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科技支撑,特制定《海宁市关于浙江省级、嘉兴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
海宁市关于浙江省级、嘉兴市级“领军型 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浙委人办〔2020〕3号)、《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遴选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嘉科人〔2020〕40号)、《“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嘉委人才〔2021〕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为期3年的团队建设期内,给予1000万元资助。团队所在企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 第三条 对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为期3年的团队建设期内,给予800万元资助。团队所在企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条 上述资金资助包含“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项目资助和创新项目资助;创业团队可享受“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发展类政策。 第五条 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重大优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条 浙江省和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才补贴、住房补贴、医疗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具体参照相关文件。 第七条 同一团队或项目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嘉兴市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骨干型团队等人才项目的,支持政策和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差额享受。 第三章 资助拨付 第八条 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资助经费拨付采取专项资金分期拨付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市级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每期拨付50%补助资金。签订建设任务书后拨付第一期经费。建设期过半,通过中期绩效评估的,拨付第二期经费。对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在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原定目标的,拨付后续资金;无法在此期间内达到估评目标的,停止拨付。 第十条 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第一期50%资助资金。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第二期50%资助资金。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在3个月内能达到原定目标的,继续拨付;无法在此期间内达到估评目标的,停止拨付。 第四章 资助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对团队分别给予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支持;对财政资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为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团队融入企业整体持续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资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资助资金管理失职的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团所涉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牵头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在对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如发生调整的,本实施细则应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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