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向海宁市水利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海宁市洛塘河圩区整治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481202102696号),拟用地面积4.3913公顷。现因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拟用地范围与原选址范围重合度已低于80%,根据《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等文件要求,该项目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481202102696号),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