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官度假区、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制度与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海宁市人防工程规划(2007-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作以下规定。 一、海宁市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依法修建比例 1.新建居民住宅,海宁市市区(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八、人防重点镇(许村镇、长安镇、周王庙镇、盐官镇、斜桥镇、丁桥镇、袁花镇、黄湾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七。 2.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海宁市市区(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五、人防重点镇(许村镇、长安镇、周王庙镇、盐官镇、斜桥镇、丁桥镇、袁花镇、黄湾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二、海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建筑易地建设规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国动委《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海宁市人防工程规划(2007-2020)》、《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海宁市人员掩蔽工程按不小于每人1.0平方米掩蔽面积确定,在满足最低人员掩蔽面积要求的条件下可易地建设,并按《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计算方法如下: 1.由于人员掩蔽面积计算难度较大,所以人防工程面积采用建筑面积计算,人均最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 2.居民住宅人口数按每户3.5人计算;单身公寓人口数按每户1.0人计算; 经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须建足1000平方米。 三、海宁市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规定 除工业用地性质以外的新建其它民用建筑(商业、商办、综合体商场、公建、物流基地、非工业仓储、政府各机关办公楼、各类医疗、养老机构、各类院校、幼儿园等非住宅项目),如无人防规划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申请选择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