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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7384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2-0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7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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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社区建设,有效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城市党建基层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住建部办公厅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现代社区建设“六大改革”“十大行动”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省城乡社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城镇社区公共服务集成落地改革,全面推进社区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兼顾新老社区及新老小区差异,兼顾集中和分散布点,兼顾综合型和专业化功能,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主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提升优质服务供给,不断强化社区为民、便民服务能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置换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的目标,到2023年,全市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全部达标;到2025年,社区服务用房功能设置完备,聚焦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设施建设,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全面建成以党群服务中心为主阵地,集智慧健康站、托育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老年食堂、妇女儿童服务驿站等设施为一体的设施体系,合理融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服务业态,打造15分钟公共服务圈,努力实现按需配置、全面落地。

  三、建设标准

  (一)社区服务用房面积。相对集中的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四个街道及有条件的镇应结合未来社区统筹建设不少于1个街道(乡镇)级、服务半径覆盖若干社区的民生综合体(邻里中心)。

  (二)社区服务用房选址。社区服务用房应选址在人口相对集中、辐射功能较强、交通相对便利地段和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主要出入位置,地面沿路沿街有独立的出入口,底层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50%,同时根据实际配置一定的车位和活动广场。

  (三)社区服务用房功能。社区服务用房分为办公管理用房和基础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服务区域最大化、办公区域最小化、社会效益最优化”的要求进行功能布局,实行一室多用、功能兼容,提高使用率,避免建成展陈性场所。要将居民共性需求和个性选择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发老幼服务场景,按照亲和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居民会客厅。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方式。新建社区服务用房依托房地产项目配建方式提供,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在所在区域项目开发时按要求集中配备到位。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出让项目按照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且不少于300平方米配置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未达标的,通过利用存量用地新建(扩建)、依托周边新开发项目配建或购置、置换或租赁闲置设施改建等方式配备到位。

  (二)流程管理。住宅用地供地前,由镇(街道)和所属社区共同就地块应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规模、位置、功能布局、配建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镇(街道)签订提供社区服务用房协议书或货币化安置协议书。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时,住建、资规部门应召集民政部门、镇(街道)负责规划和民政工作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在社区负责人全程参与、集体决策,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各镇(街道)应建立社区服务用房管理清册,动态向市民政局备案。

  (三)产权归属。社区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镇(街道),装修、维修、改造、保洁等由镇(街道)负责。建设单位要将社区服务用房登记至所在镇(街道),并在开发建设项目移交时,一并将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资料交至所属镇(街道)。社区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对暂不使用的闲置用房,可通过租赁方式引入便民服务项目,收益用于弥补社区用房建设,发挥国有资产绩效;对选址不合理或无法满足专业功能的服务用房,可合理予以置换。社区服务用房已达标的,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的价格按房屋预售备案均价核算,货币支付需在交付备案后30天内办理。镇(街道)应在财政专户(代管资金)中下设子账户,对货币化安置资金和社区服务用房租赁等增值资金实行规范管理,专项用于社区服务用房建设。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指导、管理、协调、研判及解决力度,确保社区服务用房落实到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社区服务用房配备情况纳入2023年市对镇(街道)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个性化任务和社区“双随机”检查内容,并建立通报制度,对社区服务用房建设不重视、推进力度慢、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定期予以通报并落实整改。

  (二)落实主体责任。镇(街道)要落实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要依据规划设计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要针对服务用房尚未达标的社区,镇(街道)要结合社区实际抓紧制定“一社区一方案”,按照时间节点,科学安排,加快进度,落实举措,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社区用房建设任务。

  (三)优化保障措施。规划设计条件书中明确配建社区用房的,社区服务用房对应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强财政保障力度,经发改立项由镇(街道)利用闲置用地出资新建、扩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经验收后由市财政参照《关于开展嘉兴市城市社区党群服务阵地全面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计划》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国有闲置用房通过置换、租赁、划拨等方式优先用于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用房日常运行中涉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实行居民价格管理。凡涉及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或所有权变更的有关规费,市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给予减免。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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