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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358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0-1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80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2-17 10: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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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修订)》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宁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



海宁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2022修订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改善公路路域环境,提高路况质量,决定在全市建立农村公路市、镇(街道)、村三级路(段)长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落实海宁市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海宁市农村公路治理体系,突出高水平、引领性和海宁特色,深入推行“路长制”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造“重要窗口”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次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县、乡、村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县道建控区一般为10米,乡、村道建控区一般为5米,我市对农村公路建控区另有规定的以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三、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海宁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相关工作纳入海宁市交通强市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在市交通运输局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检查等,健全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及评价体系,加强监督考评。

  四、组织架构

  我市农村公路建立市、镇(街道)、村三级路(段)长体系,市、镇(街道)两级分别设立总路长,市、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市级总路长、镇(街道)级总路长,市、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县道路(段)长、乡道路(段)长;沿线各行政村(社区)党政领导成员担任本行政村(社区)区域内的村道路(段)长。各级路(段)长如有变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五、路(段)长的职责

  (一)市级总路长是海宁市域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为: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整治、安全管理等工作;组织研究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考核督查机制,检查督促落实人员、资金等要素保障;定期听取市级路长及镇(街道)级总路长的履职汇报等。

  (二)镇(街道)级总路长职责:负责镇(街道)路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统筹解决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路域环境整治、交安设施、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市级总路长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市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听取镇(街道)、村级路长的履职汇报。

  (三)市、镇(街道)级路(段)长分别在两级总路长的领导下,对相应县、乡道公路的“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整治等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为:开展检查、巡查或抽查,监督、协调、积极推动公路沿线违建拆除,解决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路域环境、路产路权保护、交安设施、隐患排查、运营管理等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市、镇(街道)两级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市、镇(街道)两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

  (四)村级路(段)长职责:监督协调相应村道公路的日常巡查、路域环境整治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完成市、镇(街道)两级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镇(街道)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

  (五)我市、镇(街道)两级“两代表一委员”作为“路长制”督查专员进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路长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成立路长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路长办”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联创办、品质办、市爱卫办、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

  路长办公室协助总路长、路长做好履职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记录、传达、反馈、督办等工作,负责制定路长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落实总路长的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置,指导下级路长开展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镇(街道)级路长办公室,镇(街道)路长办公室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乡级路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乡村道专管员

  按照“县统筹、乡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建立镇(街道)专管员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任务等实际需要,以合适的用工方式,招聘并管理乡村道专管员。

  乡村道专管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管养巡查、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八、工作机制

  (一)市级路长每年专题研究“路长制”工作不少于1次,各镇(街道)路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路长向市级总路长报告管辖公路运行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镇(街道)级路长向镇(街道)级总路长报告管辖公路运行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各级总路长每年召开路长会议应不少于1次。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路长制实施。

  (二)工作巡查机制。市级路(段)长每月对责任路段进行巡查不少于1次,并对沿线镇(街道)进行指导和督查;镇(街道)级路(段)长每月对责任路段巡查不少于 2 次,并对沿线村庄进行指导,落实相关工作;村级路(段)长每周对责任路段巡查不少于1次。市、镇(街道)、村三级路(段)长应对管辖路段进行不定期巡查,特别在台汛期、其他恶劣天气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各级路(段)长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交通隐患等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由同级路长办公室进行汇总公示,督促相关部门按期整改销号。

  (三)督查检查机制。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四好农村路”年度考核内容。市级路长单位每季度对镇(街道)开展相关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

  (四)信息报送制度。市、镇(街道)级路长办公室定期将专项检查结果报送同级总路长,并通过相应流程交办、督办。村级路长每月专项检查形成记录。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涉及农村公路的突发性事件,各级路长及路长办公室要第一时间上报,加强应急保障和抢险抢通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五)公告公示制度。农村公路起始点路边显著位置规范设置路长公示牌,标明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管护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宁市人民政府是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责任主体,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提出推行“路长制”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运行机制。路长办公室制定路长巡查、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将路长履职和基层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联创办、品质办、市爱卫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街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动员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合力共治公路边及沿线村庄环境,创造性地开展路(段)长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投入力度。市、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公共财政支持,加大对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管理队伍和物资装备的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村公路信息化水平,推进农村公路整体智治。

  (四)严格督查检查。路长办公室加强督查检查,完善“路长制”考核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路长办公室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运用报刊、网络及新媒体等宣传载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宣传教育。认真总结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让群众深入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四好农村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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