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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358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1-18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90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2-17 11: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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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海宁市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办法(试行)


  粮食储备是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中政府储备是粮食安全保障的“压舱石”,社会化储粮是粮食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防线”。为贯彻执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食堂储粮规定要求,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提高我市社会化储粮水平,不断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践行“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粮食安全应急保供,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通过落实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形成官储与民储功能互补储备新格局,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我市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强化监督。深化法治观念,加强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粮,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社会化储粮,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共担。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供技术服务,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增强社会主体储粮意愿,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储粮共担新机制。

  (三)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作为推动社会化储粮的重点和突破口,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稳步推进社会化储粮制度化、常态化,推动粮食批发市场、用粮企业保持必要的库存,鼓励城乡居民家庭根据需求储粮。

  (四)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推动社会化储粮涉及多领域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责任,相关牵头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检查指导,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主要目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是指海宁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食堂、学校食堂(不含幼儿园)、医院食堂、大中型企业(指从业人员500及以上的规上企业)食堂。此类单位应保证储存能维持15日以上的口粮,可通过买断货源或支付定金等形式落实到供货单位代储。应不断完善自身食堂储粮设施条件,建立配套储粮管理制度,落实“专仓、专人、专账”,做好储粮安全管理。

  (二)粮食经营主体。本办法所指粮食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等经营主体。此类企业应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10倍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销售粮食的大型超市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5倍的粮食库存。

  (三)城乡居民家庭。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家庭通过多种途径保持15天以上储粮。

  四、实施路径

  (一)引导各伙食单位达到储粮规定要求。国家机关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内部食堂管理水平,率先实现粮食库存量达到不少于15日以上要求,各类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要努力改善、提升内部食堂储粮设施条件,确保储粮安全、质量稳定, 确保达到不少于15日的储粮水平,其中学校寒暑假放假期间储粮数量不作要求。对于暂时不具备相应储粮条件的伙食单位,要与配送供货单位签订代储协议,通过自身储存一部分、配送企业代储一部分的方式予以落实。

  (二)督促粮食企业落实必要库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有关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依上年度经营量核定当年度必要库存量,相关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由市粮食物资部门对企业落实必要库存量加强审核,研判必要库存量落实情况,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三)鼓励城乡居民家庭储粮。结合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实际,鼓励城乡居民户粮食储存量应至少能够满足自身15日以上的口粮消费需求。通过在各镇、街道选取合适的村、社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建立海宁市推进社会化储粮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主管责任及各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在推进社会化储粮过程中的起到牵头作用。各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职责分工如下:

  市商务局(粮食物资局) 负责食堂储粮工作协调调度,做好储粮仓储设施配备与保管技术的定期指导和服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指导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机关食堂储粮工作,完善仓库设施加强库存管理。抓好行政中心食堂储粮落实到位。

  市教育局 负责牵头落实全市学校食堂储粮工作,明确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龄段食堂学生口粮消费标准,不断提升学校食堂储粮设施条件,加强日常监督。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牵头落实全市各类医院食堂储粮规模工作,督促指导储粮安全和卫生管理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审核,强化相关设施设备审查。对各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和储粮环境等事项进行监管,配合牵头部门定期检查各类食堂食品安全和储粮工作落实情况。

  各镇(街道) 负责牵头落实属地各大中型企业(主要指从业人员500人及以上的规上企业)和属地政府食堂储粮工作,并督促食堂完善储粮条件规范管理。加强宣传倡导,积极鼓励城乡居民家庭、合作社等落实社会化储粮,各镇选择不少于一个村、各街道选择不少于一个社区进行试点,加强城乡居民家庭储粮,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支持,构建社会化储粮的长效机制。市文明办等要加大有关粮食安全、社会化储粮和节粮减损舆论宣传力度,利用世界粮食日、粮食安全宣传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微信、抖音等载体与各类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社会化储粮进食堂、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市妇联等各组织要将“落实家庭社会化储粮”纳入家庭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家庭按需完成社会化储粮数量目标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鼓励与激励方式相结合,探索出台相关补助政策,支持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以及社区等改善仓储条件。要始终将爱粮节粮、科学储粮结合起来,构建社会化储粮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数字化改革,逐步开展数字化场景应用和监管。要持续深化数字化认识、开拓数字化思维、运用数字化技术,不断拓展社会化储粮的协同应用场景,加强统计监测分析。充分利用“浙江粮仓”、“浙里米袋子”等信息化平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有关单位食堂通过线上平台定期报送社会化储粮落实进展情况,加强对伙食单位储粮情况监管。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社会化储粮工作已经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把对社会化储粮工作的知晓率、参与度和实物储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海宁市委、市政府已将推动社会化储粮工作写入了党委、政府粮食安全“三张清单”,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压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快落实推进。

  (二)建立食堂储粮动态监管机制。各食堂保证储粮数量长年到位,企业食堂每年3月底前,学校食堂每年9月底前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各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做好储粮数量核定动态调整。各单位食堂若出现新增、关停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做好变动。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各类储粮主体监督,其中对各食堂定期检查结果运用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各食堂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道)核查各类食堂月报库存数据,有条件的食堂仓库加装视频监控,上传至各级监管平台,建立“阳光食堂”。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堂主管部门与各镇(街道)每季开展一次食堂实地检查。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由市粮食物资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各主管部门进行全市抽查。通过做好协同监督检查,确保我市食堂储粮长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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