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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5/2023-74085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2-27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2-2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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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2017年11月开展计划用水考核工作,因上级要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故已于2022年暂停计划用水考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应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细则》涵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收费主体、实施范围、超定额加价水费缴纳标准等内容。

(一)收费主体。供水企业作为收费主体,按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的费用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二)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5000吨以上且在供水企业注册的非居民用水户。

(三)考核方式。按照核定的定额水量,对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向非居民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执行,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不明确时,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同时根据实际用水情况,调整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考核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四)超定额加价水费缴纳标准。1.用水量超定额2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2.用水量超定额3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加收;3.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加收。现行水价仅为自来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办理程序。水量下达:年度定额水量下达后,用水户每年可调整一次,须在节水平台上提出申请。超计划水费减免:用水户对超定额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节水平台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三、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查益初

联系电话:0573-8728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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