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3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公告2014第80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pdf 3.浙政发[2008]39号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4.浙委办[2012]55号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pdf 5.浙政办发[2014]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pdf 6.浙政办发[2000]221号 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8.浙政令[2010] 284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pdf 9.浙政发[2008]3号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pdf 10.国土(籍)字(1990)93号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pdf 11.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2.海政办发〔2013〕244号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pdf 13.浙价费〔2017〕1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4.财税〔2019〕45号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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