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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3/2023-74171 发文机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01 11:05:02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科室:办公室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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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23年

附件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

8.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中央

9.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中央

10.土地闲置费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中央

11.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中央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3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公告2014第80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pdf

3.浙政发[2008]39号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4.浙委办[2012]55号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pdf

5.浙政办发[2014]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pdf

6.浙政办发[2000]221号  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7.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pdf

8.浙政令[2010] 284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pdf

9.浙政发[2008]3号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pdf

10.国土(籍)字(1990)93号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pdf

11.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2.海政办发〔2013〕244号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pdf

13.浙价费〔2017〕1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4.财税〔2019〕45号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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