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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7457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1-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政府通告〔2023〕1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3-15 1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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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选考学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2023年1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选考学考)将于1月6日至8日上午举行,为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确保考生在复习、考试期间有一个安静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选考学考期间为环境噪音特别控制时段。现就该时段海宁市加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安排


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选考

学考

1月6日

星期五

上午

物理

8:00-9:30

8:00-9:00

思想政治

10:30-12:00

10:30-11:30

下午

化学

13:30-15:00


技术

16:00-17:30


1月7日

星期六

上午

历史

8:00-9:30


生物

10:30-12:00


下午

地理

13:30-15:00


1月8日

星期日

上午

外语

9:00-11:00

         二、控制区域及主要监管对象

  以考点为核心,对周围200米以内的建筑工地及工业企业等实施严格监管。

  我市共设四个选考学考考点:海宁市高级中学、海宁市第一中学、海宁市紫微高级中学、海宁市南苑中学(仅学考)。

  三、具体要求

  (一)2023年1月6日至8日上午考试期间,及考试前一天19时至考试当日6时,停止一切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考试期间,在各考点周围200米以内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作业;考点周围的商铺、住宅小区一律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施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严禁位于学校、居民区附近等敏感区域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

  (四)严格控制机动车、船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禁鸣喇叭的规定,船舶必须遵守城市内河的禁航规定。

  四、投诉举报及受理处置

  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为噪声污染控制监督管理部门。12345政务热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

  公安、综合执法、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噪声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希望各单位和广大市民顾全大局,积极配合遵守以上规定和要求,确保我市选考学考顺利进行。

  同时,考场继续启用考试屏蔽系统,届时可能会对考点周边居民的通讯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广大市民谅解。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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