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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21 11:4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减免收费项目名称执收部门(单位)是否涉企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优惠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城市学校)教育部门浙财综〔2017〕19号2017年7月1日起取消。
2土地复垦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浙财综〔2014〕7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1.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土地闲置费
4耕地开垦费
5征地管理费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取消。
6采矿登记费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7土地登记费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海政办发〔2013〕254号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016年12月6日起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费。(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8房屋登记费
9房屋转让手续费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10白蚁防治费费住建部门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11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浙财综〔2014〕73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1.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2.2015年10月1日起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2污水处理费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浙发改价格〔2020〕253号、海政发〔2020〕7号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价格下调10%
1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国办发〔2011〕45号、浙财综〔2014〕7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浙政发〔2019〕28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2〕8号1.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2.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4.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免征。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14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部门财税〔2016〕42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6年5月1日起免征。(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1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财税〔2015〕102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1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财税〔2016〕42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6年5月1日起免征。(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17拖拉机行驶证费
18拖拉机登记证费
19拖拉机驾驶证费
2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2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2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3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财税〔2016〕42号2016年5月1日起免征。
2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财税〔2017〕20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25森林植物检疫费财税〔2015〕102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5年11月1日起停征。(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26企业注册登记费市场监管部门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27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2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29计量收费海政发〔2009〕68号、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3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税〔2015〕102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31认证费财税〔2017〕20号、海政办发〔2016〕57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海宁2016年4月28日起免征)
32预防性体检费卫生和市场监管部门财税〔2017〕20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33卫生检测费卫健部门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3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35社会抚养费财税〔2021〕62号2021年11月17日发文取消。
36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文化部门浙财综〔2017〕19号2017年7月1日起取消。
37户口簿工本费公安部门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8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39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财税〔2018〕37号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工本费。
40因私护照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2号1.2019年7月1日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2.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41往来港澳通行证发改价格〔2019〕914号2019年7月1日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
42往来台湾通行证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2020年1月1日起由80元/本降为60元/本。
4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2020年1月1日起由500元/本降为200元/本。
44税务发票工本费税务部门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1月1日起取消。
45财政票据工本费财政部门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3月1日起免征。
46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民政部门浙财综〔2015〕13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47登记费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48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人力社保部门财税〔2014〕101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海宁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49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浙财综〔2017〕19号2017年7月1日起取消。
50培训费各相关部门财税〔2017〕20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培训,公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除外海宁自2013年11月1日起免征)
51排污费环保部门财税〔2018〕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52水资源费水利部门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水资〔2021〕6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53水土保持补偿费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1.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注:1.本表根据十八大以来至2022年6月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我市涉及的减负政策整理汇总,若有变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未能穷尽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为准。
    2.表中政策仅做简单引述,具体以文件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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