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是否涉企 | 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
文件名称 | 优惠政策 |
1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税务部门 | 是 | 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 | 1.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2 | 教育费附加
| 是 | 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浙财税政〔2022〕4号 |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 额不超过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是 |
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是 | 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浙政办发〔2021〕9号 | 1.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5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是 | 财税〔2016〕25号、浙财综〔2019〕20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浙政办发〔2021〕9号 |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 |
6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电力部门 | 是 | 财税〔2017〕18号 |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是 | 国办发〔2011〕4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19〕2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21〕37号 | 1.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4.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
8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墙改办、散装办 | 是 | 财税〔2017〕18号、财税〔2016〕11号 |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 |
注:1.本表根据十八大以来至2022年6月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我市涉及的减负政策整理汇总,若有变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未能穷尽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为准。 2.表中政策仅做简单引述,具体以文件表述为准。 |